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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建筑信息网 2018-11-27 15:42:57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文件精神,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至2020年,全省市州中心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中心城市达到50%以上”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中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本级新建建筑项目时,下列项目宜采用装配式建筑:

1.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公寓楼、集体宿舍、独栋住宅等。

2.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教学、医院、宾馆、写字楼等以及适合钢结构的大跨度公共建筑。

3.工业建筑:包括标准厂房和仓库等。

4.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城市地铁管片、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的上述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各地可根据省人民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具体确定其他投资主体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区域范围和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二、各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单位应积极参与全省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bim智造平台各子平台的研发建设和推广应用,逐步实现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模数化、构件通用化、生产数控化、管理信息化、运维智能化。

三、装配式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统一模数标准》(DBJ43/T331-2017)和《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32-2018)等相关标准及规范。在工程设计中应采用建筑、结构、机电、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并逐步推广应用BIM正向设计软件,进一步提高设计的质量和效率。

四、设计单位在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技术体系、装配率、关键节点连接、新技术论证等。

鼓励非装配式建筑项目(主要指居住和公共建筑)在设计中采用部分PC构件,如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隔墙等。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纳入审查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配备装配式建筑审图专家,在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时,将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装配率及计算书等内容一并纳入审查内容。

六、对装配式建筑项目除应进行常规的建筑、结构、机电、装修等专业施工图审查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自行组织装配式构件工艺图审查,并对结果负责。

七、装配式建筑项目应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工程总承包模式。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企业(指设计、施工企业或组成联合体),可以承接EPC工程总承包、D—B工程总承包项目。

八、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除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设置资格条件外,还可根据装配式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类似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或构件及部品部件的生产能力等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预制构件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明确预制构件监管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切实落实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构件首件验收制度和施工现场首层构件拼装验收及可视化培训交底制度。将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前移,可采取进场抽检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工厂生产环节涉及的质量基础保证条件、建筑原材料和部品构件的延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生产及施工管理、关键工序操作质量管理、监理及从业人员的培训。

进一步完善PC构件驻厂监理制度,明确建设项目监理单位驻厂监理的职责,加强进厂建筑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部品构件见证取样送检和构件出厂质量的管控,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实施全程信息化监控管理。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收集装配式建筑工艺和措施的各项施工消耗信息,测算有关费用,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规程,定期发布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构件市场参考价格。未发布价格信息的预制部品构件的价格,建设相关单位可通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十一、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项目参与省级、国家级奖项和绿色建筑的申报。

十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的装配式商品房项目,基础工程完成正负零及以上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证。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已明确采用或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且享受了装配式建筑相关优惠政策,但未按相关要求实施的违约建设行为纳入建筑行业不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十四、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可依托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为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及时解决设计、生产、安装、施工中的疑难问题。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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