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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2019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第1575号)

来源:山西省建设厅 2018-11-28 10:04:14

晋建标函〔2018〕1575号

省直有关厅(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相关协会、学会,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晋建标字〔2017〕8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切实树立标准权威,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集2019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围绕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绿色施工等重点领域关键性技术方面,提出相关的标准项目。

(二)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提出相关标准项目。

(三)以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海绵城市建设等为重点,围绕城市建设与市政公用、房地产等建设行业各领域的发展,针对需要转化的各类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提出相应的标准项目。

(四)企业针对在建设工程应用中出现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提出相关标准项目。

(五)我省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各专业不能满足设计、施工、使用和发展要求的,可提出详细的修订或废止项目建议。

二、申报原则与要求

(一)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过与申报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主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且第一主编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

(二)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不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重复或矛盾。

2.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涉及专利的,应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3.能够落实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编制经费。

(三)申报原则:鼓励申报公益类的基础性推荐性标准制订项目;对公益类的基础性标准修订项目,鼓励进行系统整合,修订后的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申报项目名称不应含有英文字母缩写或代号,且原则上在两年内完成。

三、其它相关事宜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的要求,先与相关业务处室和标准定额处进行沟通,并填写《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申请表》,由相关业务处室作为项目提出单位签署意见后,于2019年3月底前报送省标准定额站受理。

(二)填写《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内容应准确、具体。

(三)请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我厅在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后下达立项计划,并根据标准的重要程度对部分标准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联系人:薛星艳,齐锦程

联系电话:0351-3580073,3580119

附件: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申请表.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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