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武夷新区住建分局: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做好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计划的函》(闽环函〔2018〕70号)要求,及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南平市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施工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4日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4日印发
南平市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施工指导意见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
前言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必须安装雨水利用设施。为了规范和指导南平市相关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构建城镇源头雨水低影响开发系统,建设或修复水环境与生态环境,实现源头雨水的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和径流污染控制,使建设的雨水利用工程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结合《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制定本指导意见。
1总则
1.1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南平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使用等。本指导意见不适用于雨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雨水利用工程。
1.2雨水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3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应结合室外总平面、园林景观、建筑、给水排水等专业相互配合设计。
1.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下凹绿地面积的比例。管线综合方案中应当含有雨水利用工程方案。
1.5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
1.6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应采取确保人身安全、使用及维修安全的措施。
1.7南平市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目标要求
2.1按照低影响开发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重点控制城市初期雨水径流污染,使项目建设后的径流污染水平不大于项目建设前。加强径流流量控制,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在原有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下,建设用地的外排雨水高峰流量不得大于开发建设前的水平。
2.2我市实施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的建设项目,其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景观水体应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设施,草坪绿地应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新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绿化、洗车及景观水体补水全部采用非传统水源。
2.3已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小区内绿化、景观、环卫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市供水。
2.4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应有50%作为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庭院、广场等硬化地面的透水铺装率不宜小于40%。
3设计参数
3.1降雨量设计参数
3.1.1降水参数应根据建设区域内或临近地区雨量观测国家站30年以上降雨资料确定,南平市各地市多年平均年降水量参见表3.1.1。雨水利用设计降水量应按多年平均降雨量计算(气象站数据)。
表3.1.1南平市各地市(城关)多年平均降雨量平均降雨量(mm)
地区(市) | 地区(市) | 平均降雨量(mm) | |
南平市 | 1776 | 延平 | 1590 |
建阳 | 1800 | 光泽 | 1958 |
建瓯 | 1678 | 松溪 | 1690 |
邵武 | 1825 | 政和 | 1794 |
武夷山 | 1955 | 顺昌 | 1680 |
浦城 | 1787 |
3.1.2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3.1.2)
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P——设计重现期(a);
t——降雨历时(min);
A,B,C,D——当地降雨参数,按各地区分别取值。
3.1.3设计降雨历时:
1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t=t1+t2 (3.1.3)
式中t——降雨历时(min);
t1——汇水面汇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装情况而定(屋面一般取5min,道路取5min~15min);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2在规划或方案设计时,建筑小区设计降雨历时可按10min~15min计算。
3.1.4不同种类下垫面的径流系数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乏资料时可参照表3.1.4取值。综合径流系数Ψz应按下垫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3.1.4)
式中Ψz——综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m2);
Fi——汇水面上各类下垫面面积(m2);
Ψi——各类下垫面的径流系数。
表3.1.4径流系数
下垫面种类 | 雨量径流系数ψc | 流量径流系数ψm | |
屋面 | 绿化屋面(基质层厚度≥300mm) | 0.3~0.4 | 0.4 |
硬质屋面、未铺石子的平屋面、沥青屋面 | 0.8~0.9 | 1.0 | |
铺石子的平屋面 | 0.6~0.7 | 0.8 | |
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及广场 | 0.8~0.9 | 0.9~0.95 | |
大块石铺砌路面及广场 | 0.5~0.6 | 0.7 | |
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及广场 | 0.45~0.55 | 0.65 | |
级配碎石路面及广场 | 0.4 | 0.5 | |
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及广场 | 0.4 | 0.4~0.5 | |
非铺砌的土路面 | 0.3 | 0.4 | |
绿地 | 0.15 | 0.25 | |
水面 | 1 | 1 | |
地下建筑覆土绿地(≥500mm) | 0.15 | 0.25 | |
地下建筑覆土绿地(<500mm) | 0. 3~0.4 | 0.4 | |
透水铺装地面 | 0.29~0.36 | 0.4 | |
下沉广场(50年及以上一遇) | — | 0.85~1.0 |
3.1.5全年蒸发量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
3.1.6土壤渗透系数应以实测资料为准,缺乏资料时,可参照表3.1.6中数值选用。
表3.1.6土壤渗透系数
土质 | 渗透系数K | |
m/d | m/s | |
黏土 | <0.005 | <6×10-8 |
粉质黏土 | 0.005~0.1 | 6×10-8~1×10-6 |
黏质粉土 | 0.1~0.5 | 1×10-6~6×10-6 |
黄土 | 0.25~0.5 | 3×10-6~6×10-6 |
粉砂 | 0.5~1.0 | 6×10-6~1×10-5 |
细砂 | 1.0~5.0 | 1×10-5~6×10-5 |
中砂 | 5.0~20.0 | 6×10-5~2×10-4 |
均质中砂 | 35.0~50.0 | 4×10-4~6×10-4 |
粗砂 | 20.0~50.0 | 2×10-4~6×10-4 |
均质粗砂 | 60.0~75.0 | 7×10-4~8×10-4 |
砾石夹砂 | 70.0~175.0 | 8×10-4~2×10-3 |
带粗砂的砾石 | 90.0~175.0 | 1×10-3~2×10-3 |
漂砾石 | 250.0~430.0 | 3×10-3~5×10-3 |
圆砾大漂石 | 510.0~860.0 | 6×10-3~1×10-2 |
3.2水量与水质
3.2.1径流总量计算公式:
W=10Ψzc hy F(3.2.1)
式中W——径流总量(m3);
Ψzc——雨量综合径流系数;
hy——设计降雨量(mm);
F——汇水面积(hm2)。
3.2.2设计流量计算公式:
Q=Ψzm q F(3.2.2)
式中Q——径流总量(L/s);
Ψzm——流量综合径流系数,见表3.1.4;
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3.2.3绿化、道路及广场浇洒、车库地面冲洗、车辆冲洗、循环冷却水补水等的最高日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执行,平均日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执行。
3.2.4雨水用于冲厕等的用水量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中的用水定额及用水百分率确定。
3.2.5景观水体补水量应根据当地蒸发量和水体渗透量、水处理自用水量等综合确定。
3.2.6初期径流雨水水质及弃流后水质宜以当地实测资料为准,无实测资料时,初期径流水质指标可参照表3.2.6选值,弃流后水质可用下列经验值:COD Cr70 mg/L~100mg/L;SS 20 mg/L~40mg/L;色度10度~40度。
表3.2.6径流雨水水质参考指标参考值(mg/l)
水质指标雨水径流类型 | CODcr | SS | NH3-N | TP | |
屋面雨水 | 混凝土 | 17~90 | 38~211 | 0.9~27.5 | 0.10~0.34 |
沥青 | 22~113 | 23~225 | 1.0~4.8 | 0.07~0.24 | |
瓦 | 7~49 | 28~178 | 0.2~3.0 | 0.02~0.44 | |
机动车道路雨水 | 76~301 | 62~222 | 0.91~3.23 | 0.16~1.34 | |
绿地雨水 | 36~65 | 62~65 | 0.7~1.6 | 0.12~0.14 |
3.2.7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处理后的雨水水质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雨水同时回用为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回用供水管网中低水质标准水不得进入高水质标准水系统。
4系统设计及施工要求
4.1雨水利用应采用径流污染控制系统、入渗系统、调蓄排放系统、收集利用系统之一或其组合,并满足如下要求:
4.1.1径流污染控制系统应设雨水收集、临时储存、过滤、水质处理等设施;
4.1.2入渗系统应设雨水收集、入渗等设施;
4.1.3收集利用系统应设雨水收集、储存、处理和供水管网等设施;
4.1.4调蓄排放宜利用天然洼地、湿塘、景观水体或建设调蓄池。
4.2雨水综合利用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采用不同利用形式:
4.2.1屋面雨水优先引入储水设施,进入储水设施前应当通过初期雨水控制措施优化雨水水质,并确保经过处理后的雨水水质满足《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2016)要求。
4.2.2地面雨水应当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补。
4.2.3地面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应当首先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后期雨水可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4.2.4地面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利用绿化隔离带,接纳路面径流雨水,建设生态沟渠,优先考虑消除路面径流污染,并结合沿线绿化浇灌设施建设。
4.3雨水利用系统应确保系统安全,不应对人身安全、土壤环境、植物的生长、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室内环境卫生等造成危害,其安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4.3.1雨水在存储、输配等过程中要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被污染;
4.3.2回用雨水宜消毒,当采用氯消毒时,应当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2016)的要求按照处理规模使用氯片或次氯酸钠或者其他消毒剂;
4.3.3雨水利用系统中如未设计消毒工艺的,必须设计满足水质需求的水质保障措施;
4.3.4雨水利用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
4.3.5雨水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测控制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
4.3.6需设置安全可靠的设施,将初期弃流雨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4.3.7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4.4雨水处理工艺可采用物理法、化学法或多种工艺组合,其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工项目具体特点、收集雨水的水量、水质、以及雨水利用终端的水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5雨水入渗可采用下凹绿地入渗、透水铺装地面入渗、植被浅沟和洼地入渗、生物滞留设施(浅沟渗渠组合)入渗、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池、渗透管等方式,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4.5.1绿地雨水应当就地入渗,同时宜设计为下凹式绿地接纳客地的雨水。绿地就近接纳雨水径流的,应当低于周围路面50-100mm,并通过管渠输送或其它措施确保雨水收集进入绿地;绿地种植应选择耐淹的植物。
4.5.2建设项目内地下室顶面覆土绿化内实施雨水入渗,其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米,在原土回填时对渗透能力不足的土壤进行改良,同时设计地下室顶面与覆土之间的渗排设施。
4.5.3人行步道、非机动车道、庭院、广场等硬化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硬化地面中透水铺装的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并应同时满足承载力和冻涨要求;
4.5.4地面雨水集水宜采用渗透雨水口,雨水口可设于绿地内,但进入绿地前宜经适当处理,并设置避免水土堵塞污染雨水管道的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4.6雨水调蓄设施应当按下列要求设置:
4.6.1当建设项目区域内有天然洼地、湿塘、景观水体,应当优先利用作为雨水储存调蓄设施,一池两用,节约投资;
4.6.2天然条件不满足时,可建造人工调蓄池;
4.6.3调蓄池的排空时间不宜超过12小时;出水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管道能力;
4.7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应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4.7.1雨水收集存储设施的有效容积可按雨水回用系统最高日设计用水量的25%~35%计算;
4.7.2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各组成部分应当设置定期清除污泥和杂质的措施。
4.7.3收集利用的雨水不得用于生活饮用水及游泳池等用水;
4.7.4设置取水口时,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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