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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2-06 14:16:58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和滨湖新区建设局、市直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

为切实加强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使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全部纳入统计库,全面客观地反映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行业发展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上房地产销售面积和建筑业产值指标解释及目前我市两项指标的现状

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由现房销售面积和期房销售面积两部分组成。

1-8月,全市纳入统计库的房地产企业共161家,开发项目193个,全市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面积为205.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2.2%,增速比1-7月降幅加深1.3个百分点。其中,现房销售面积35.0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8.8%,期房销售面积170.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6%。

建筑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上半年,全市纳入统计库的资质以内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163家,比上年同期减少2家。全市建筑业总产值65.4亿元,同比下降0.3%,比全省增速低1.9个百分点。

全市房地产销售面积数据和建筑业总产值数据由企业登录统计一套表平台报送后汇总取得(见附件1、2)。

二、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所需要的材料

一是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二是资质证书。将两个要件的扫描件报县级统计部门上传,待市和省级统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该企业纳入统计一套表平台。房地产企业如有项目可同步申请项目入库,也可在取得房地产项目后单独申报,建筑业企业如有工作量,即可在平台报送数据。

三、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

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数据的高质量对加强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宏观经济调控,指导房地产、建筑业企业科学发展,维护行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和滨湖新区建设局、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要站在服务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统计工作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责任制,提高依法统计的法律意识,做到实事求是、应统尽统,确保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客观反映当地房地产和建筑业行业发展实际。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房地产、建筑业企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全市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均应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已纳入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的房地产企业每月月初登录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按时上报一套表数据。全市所有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包含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的企业)均应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已纳入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的建筑业企业每季登录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按时上报一套表数据。

(三)切实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统计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和滨湖新区建设局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对行业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对本地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的责任。要按照衡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入库统计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2017]-79))要求,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密切配合,督促辖区内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按要求纳入统计部门的《房地产企业名录库》和《建筑企业名录库》,切实做到应统尽统。督促企业按月、按季登陆企业一套表平台,如实填报数据。督促企业按照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要求,做好企业清查和调查数据填报工作。

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或者稳定的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如有变动,要做好统计业务和统计资料的移交和交接,确保统计工作稳定有序进行。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理顺内部统计工作渠道。要进一步增强统计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统计法》要求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确保数字真实、报表齐全、上报及时、应统尽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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