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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法》解读和起草情况

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12-14 16:44:2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巩固和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既有成果,确保本市建筑工程质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起草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确定上海等作为试点地区,并提出“限时联合验收”。2018年7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提出了“集中并联式验收”。

按照上述两个改革试点纲领性文件的精神要求,市住建委会同市安质监总站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住建委先通过书面函的形式征询市规土局、市消防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城建档案馆、市民防办、市气象局、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局和各区建交委等部门,再收集和整理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又侧重对反馈意见中的部分难点和争议点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明确,形成了《管理办法》(讨论稿)。讨论稿定稿后,市住建委裴晓副主任先后分别会同市规土局王训国副局长、市交通委于福林副主任和其他各专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负责人等对其中关键点和争议点进行深入研讨和沟通,并达成了一致。最后,该《管理办法》(讨论稿)在前期一系列的征询、沟通和研讨前提下,再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形成了最终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总体考虑和主要框架

《管理办法》立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纲领性文件中的工作要求和任务部署。同时,吸收和深化本市前期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中的创新理念和工作做法,强化短板意识,力求突破难点,着力突出四个方面要求:一是统一改革思路,精准分类施策。根据工程类型和技术难度等因素,将实施范围进行合理划分,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特点分别设定不同的验收时限,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二是建立一网通办,建立全电子政务平台。上线的审批管理系统中竣工验收模块取缔原先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的线上小平台、线下小窗口,实现“零”资料(书面申报材料)、“零”窗口(线下实体窗口)的新办事模式,加强与各部门验收办理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网上公布竣工验收办事指南和预审资料,规定了网上申请、受理、补正、审核、出具验收结论等各个环节的时限。三是验收流程再造,突出“四个统一”。加强政府服务,提供现场查看服务,取缔了原先专业验收部门存在验收结论互为前置条件,实现了统一竣工图纸,统一验收标准、统一测绘、统一出具验收结论。四是强化告知承诺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验收结论有附条件通过和整改承诺这种创新模式,在减环节、减时限的前提,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督促企业建立质量验收负责制,并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措施对企业实施惩戒。

基于上述考虑,《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框架包括:实施范围、职责分工、验收事项、验收流程、验收标准、验收结论出具、整改复验、现场查看服务、档案验收、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措施和实施时间等十二个方面。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包括十九章四十四条内容。

1、关于实施范围

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小型项目除外)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都适用本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投资小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参照社会投资小型项目执行。

2、关于职责分工

明确了市住建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市、区规划土地、消防、城建档案、卫生计生、民防、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3、关于验收事项

明确了建设、水务、绿化市容和民防管理部门为综合验收管理部门,规划土地、消防、城建档案为必验部门,卫生计生、交警、民防、绿化市容、交通、气象为选验部门。

明确了综合验收通过后,统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4、关于验收流程

明确了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验收”通过后,再申请综合验收,同时明确了综合验收的前置条件。

明确了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必须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并公布预审资料清单,同时明确了预审资料的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意见等环节的审批流程和不同类型项目的规定时限。

6、关于现场综合验收

明确了现场查看作为统一申请验收之前政府提供的提前服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申请现场查看,现场查看通过的,不在申请现场综合验收,直接出具验收通过意见。

明确了现场验收的标准,各专业验收部门统一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进行验收。

明确了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参加现场综合验收的确认时限和出具验收结论的形式和时限。

7、关于整改复验

明确了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现场整改复验流程和具体实现。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8、关于档案验收

明确了城建档案部门应进行容缺受理,采用承诺限时完成的方式。城建档案部门可对城建档案部门归档资料和建设单位保存的竣工档案进行分阶段验收。城建档案部门归档资料验收纳入综合竣工验收。档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附条件通过”和“未通过”三种。

9、关于验收备案

明确了调整归并民防、绿化等验收管理部门单独设置的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单独立项的园林工程、供排水工程、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根据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出具的通过的验收结论,并在各自规定时限内出具备案证书。

10、关于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验收”时,验收责任不落实应采用惩戒手段。

明确了“附条件通过”的项目,各专业验收部门进行跟踪监管,并制定相应具体监管办法。

明确了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采用记入诚信档案、撤销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惩戒,情节严重,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11、关于保障措施

明确了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同时主动跨前服务,并牵头设立统一的综合咨询服务专窗窗口。

12、关于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在全市正式试行。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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