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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12-14 16:52:25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计22条,主要明确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信用信息的记录主体、内容、程序,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申诉渠道,以及不良信用信息的划分标准和信用信息的应用等内容。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了实行信用管理的单位和人员的覆盖面。为实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全覆盖,《管理办法》扩大了建筑市场主体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其中,覆盖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各类建筑市场企业主体。覆盖的人员范围,除注册执业人员、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外,还包括现场的安全员、质量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还同步明确了本市建立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

二是形成了覆盖住建、水务、绿化市容等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信息体系。为了体现统一市场和统一监管的原则,经与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的多次研究,《管理办法》涵盖了专业领域建设管理的信用信息,将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专业管理部门在行业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基本形成了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一张网。

三是细化了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标准。原《暂行办法》对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未作具体描述,仅对其作了概括性表述(即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其它不良行为)。但由于定义范围过为宽泛,导致在实际认定过程中较难把握。因此,在《管理办法》将不良信用信息做了进一步明确,不仅划分“A”、“B”、“C”三个程度等级,还分别列明了情形,以规范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

二、《管理办法》重点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管理体制(第四条)

《管理办法》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及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市场管理总站、市安质监总站、市审查中心,以及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市水务、绿化市容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二)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类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进行了细分,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工商登记或身份信息以及相关从业状况的信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市场准入或项目管理过程中获取。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国家和本市市级奖项等信息。记录内容包括奖项或者表彰名称、获奖项目、等级、评奖年度、取得时间和评奖或表彰部门。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个人在建设活动中,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违规行为影响程度,不良信用信息分为“A”、“B”、“C”三个程度等级。划分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信用状况定期调整并公布。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为配套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将企业未履行承诺的行为纳入了不良信用信息。对未履行承诺,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为重的不良信用信息。

(三)关于合并企业的信用信息(第十六条)

《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企业因战略原因或其他原因进行的重组、合并和分立等因素,增加了重组、合并和分立后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条款。参照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时对其工程业绩的认可原则,《管理办法》明确新设、吸收合并的企业,可以继承原有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重组、分立的企业,不得继承原有企业的信用信息。

(四)关于信用信息公开的时限(第十七条)

《管理办法》明确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开时限为单位存续期,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按取得执业许可有效期限予以公开;良好信用信息公开5年。

不良信用信息中,认定为“A”级不良信用信息不予公开,认定为“B”的公开1年。认定为“C”级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限,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沪府令36号)有关规定,从业单位为5年,个人为2年。

以上公开时限自上网公开之日起计算。

(五)关于信用信息的应用(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作用,营造建筑市场公平守信的良好氛围,《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执法、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和表彰评优等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应用信用信息,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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