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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12-14 16:52:25

一、《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十三五”以来,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工作。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力争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今年,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建筑垃圾等各类垃圾的综合治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网络协同发展。

2017年9月,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57号),明确市住建委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回收利用相关管理办法。为此,在总结先期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政策路径,编制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一是将循环经济理念贯穿始终,进而推动形成“建材—建筑物—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的循环生产方式。二是建立全过程监管模式。依托信息系统掌握再生处理合同、再生产品应用等重要节点动态信息,形成覆盖收集、运输、再生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的制度设计。三是在保证质量基础上,采用“引逼结合”手段,建立强制和鼓励使用制度,支持和推动行业有关主体参与建筑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依托信息化系统,实现多平台信息联动共享,建立协同共治监管,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以建筑废弃混凝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秉持“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依托信息平台,建立合同管理、产品备案及强制使用制度,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行业自律、属地监管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常态长效机制。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多大?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进一步覆盖至交通基础设施,具体为:本市房屋建筑和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水泥混凝土。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可参照执行。基本涵盖了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

五、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产品的强制和鼓励制度如何?

再生产品强制使用制度方面:本市C25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确保质量基础上合理使用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对同类材料的取代率不得低于15%。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大中修工程,可使用再生骨(粉)料的结构部位应当使用再生骨(粉)料,再生骨(粉)料对同类材料的取代率不得低于30%。

再生产品鼓励使用制度方面:本市鼓励C25以上强度等级混凝土、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生产企业,按相关标准规定合理使用再生骨(粉)料等再生产品。本市鼓励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公路建设以及滩涂整治工程中推广使用再生骨(粉)料等成品或半成品。

六、如何依托信息系统加强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

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共同建立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废弃混凝土“收、运、处、用”全过程数据收集统计。

本市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混凝土结构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企业签订《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合同》并完成合同信息报送。建筑废弃混凝土从现场运出时,施工单位负责将清运量明细上报信息系统,工程建筑废弃混凝土全部清运完成后由系统生成经三方确认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合同履约情况表》。

再生处理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再生骨(粉)料等再生产品质量实行严格把关,并出具质量保证书,通过信息系统登记再生骨(粉)料等数量和流向情况。

再生产品应用企业应当对出厂建材产品质量实行严格把关,并在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中注明再生骨(粉)料取代率和掺量,通过信息系统登记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数量(含取代率、掺量)和流向情况。

七、通过哪些事中事后监管来保障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工作的推进?

一是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在日常检查中,核查《再生处理合同》签订、报送和履约情况。《再生处理合同》履约完成后,工程项目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和实施竣工备案。二是加强信用管理。施工企业出现相关失信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清单,并按照本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扣分。三是依托行业自律。本市建设、施工、市容环卫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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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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