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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肇庆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肇庆市建设局 2018-12-17 17:30:14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ZQBG2018039


肇建规〔2018〕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肇庆高新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肇庆新区发展规划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将《肇庆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反映(电话:0758-6838139,电子邮箱:zqsanban@126.com)。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10日

肇庆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节[2018]3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的通知》(粤建节函[2018]123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市新建民用建筑的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绿色建筑标准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行为。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民用建筑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无有效期;“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民用建筑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全部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采用网络方式进行评价标识申报、评审、公示和获取全省统一证书编号、公告等流程。

第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在我市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评定业务的机构进行管理,及时发布更新我市绿色建筑标识评定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评价机构管理。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机构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住建厅规定的有关条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承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经确认符合能力条件的并报省住建厅录入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肇庆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名录库后可在我市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并对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颁发证书和标识,每半年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标识评价工作总结。

评价机构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要求建立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入库的专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并报省住建厅录入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肇庆市专家库后可以参加我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

第八条 评价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须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应严格按照“评价与咨询分离”的原则,评价机构应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的申报项目。

第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咨询、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三)建筑总平面设计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第十二条 标识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自主选择我市绿色建筑标识评定机构名录中的评价机构并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后须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上完成项目申报,按照平台上的申报指引认真填写申报内容、上传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评价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于7日内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在10日内补正资料,申报单位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评价机构形式审查时限。资料符合要求的,通过形式审查。申报单位逾期未补正资料或补正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评价机构退回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可以在资料齐备后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评价机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评审,评审组应由5-9名专家组成,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专家评审组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申报材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在30日内(不含现场核查及补充资料时间)做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公示公告。按照“谁受理、谁评审、谁公示、谁发证”的原则,通过评审的项目,评价机构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已核实符合评价标准的项目,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后公布结果,并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获取证书编号并制作、颁发标识证书。

第十六条 复核及申诉。申报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10日内向原评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评价机构应在10日内给出答复意见。申报单位对评价机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0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辖区内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及绿色建筑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二项以内)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识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继续使用标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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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肇庆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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