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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精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条 件的通知

来源:鄂州市建设委员会 2018-12-18 14:45:33

鄂州建办发〔2018〕77号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8〕71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条件进行精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下列前置条件

1.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2.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3.施工合同备案表;

4.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5.缴纳工伤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

二、合并审批事项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予以合并办理。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落实项目资金、工伤保险参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3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相关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照建设单位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违反承诺的,依法撤销施工许可,并纳入诚信管理。

四、应提交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建筑工程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供直接发包通知书);

(5)施工合同;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实行联合图审前,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筑还需提供消防审查意见书);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8)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9)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工伤保险参保承诺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鄂州市建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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