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建办发〔2018〕77号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8〕71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条件进行精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下列前置条件
1.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2.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3.施工合同备案表;
4.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5.缴纳工伤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
二、合并审批事项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予以合并办理。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落实项目资金、工伤保险参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3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相关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照建设单位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违反承诺的,依法撤销施工许可,并纳入诚信管理。
四、应提交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建筑工程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供直接发包通知书);
(5)施工合同;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实行联合图审前,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筑还需提供消防审查意见书);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8)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9)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工伤保险参保承诺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鄂州市建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