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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来源: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12-19 14:58:20

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是盘活工矿废弃地资源优化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的重要手段。为有序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近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范围、规划编制、计划管理、项目实施监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国土资源工作贯穿生态空间源头保护、节约利用和治理修复全过程,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促进自然生态保护修复,提高资源环境承载力,就是践行绿色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二是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地治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需要。2012年,我省先后在淮北市、马鞍山市、合肥市等13个市、县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201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省累计下达复垦利用计划指标21万亩,已批复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模12.3万亩,完成复垦8.5万亩,其中新增耕地7.6万亩,在治理修复矿山生态环境、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需要将实践探索可行的经验上升为制度,进一步发挥规划管控和引领作用,加快废弃地复垦治理力度,强化治理质量监管,促进自然生态保护修复。为此,《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了专项规划主体、程序和地位,下放了治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权限,强调了全域自然生态修复,明确了“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草则草”的复垦原则,强化了项目实施监管。通过规划管控引领,推进内部挖潜,盘活存量,变废为宝,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调整优化用地布局,拓展了城镇发展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过建立节余指标调剂制度,允许大别山等特困地区工矿废弃地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也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开辟了新的财源。
二、《通知》是如何加强专项规划管控作用的?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是对复垦项目的布局、规模、复垦后的用途和进度进行安排,是复垦方案编制的依据。为进一步强化规划的管控引领作用,《通知》一是明确要求市及省直管县要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并对专项规划编制的主体、程序及修改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结合我省实际,对于工矿废弃地集中于个别县域内的,市里可不编制专项规划,由县里单独编制专项规划。三是强调专项规划是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依据,没有编制专项规划和不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地方,不得开展复垦利用工作。
三、《通知》对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是如何调整的?
目前,复垦项目实施方案采用县申报市审查厅审批。为此,《通知》主动适应新常态,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减少了审批环节和报件材料,下放审批权限。除省直管县复垦项目实施方案仍由省厅审查外,其它项目的审查权限均下放给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立项组卷材料由原来的16件减少到9件,验收备案材料由原来的11件压缩到5件;在下放权限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方式和责任,明确规定各市在审查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后,要向省厅报备。在下放权力的同时,也将责任压实到地方。
四、《通知》是如何强化复垦项目验收的?
《通知》一是明确验收权限,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明确所有复垦项目竣工后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除省直管县外,均由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厅备案。二是明确验收责任,规定:“谁验收、谁负责”,要求“验收组织单位及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不符合验收标准而准予验收通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是明确了监管办法。规定省厅对市级验收有组织核查的权力,明确“省厅对市级验收的项目按照不低于验收总项目的30%进行抽查”,并规定了核查的内容。另外,还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对“核查发现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试点资格”,以督查促进项目实施单位和验收组织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五、《通知》对挂钩建新指标的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规范其他农用地的建新挂钩使用。工矿废弃地的复垦,过去过多地强调复垦为耕地,而实际上有些地方因地形、地貌因素和破坏程度的差异无法复垦为耕地,而无法复垦为耕地,导致复垦指标无法使用,既影响了复垦利用的积极性,也与自然生态不相协调。为此,《通知》在明确“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草则草”的复垦原则同时,进一步规定“复垦为其他农用地的,可挂钩用于建新占用除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使用。”二是细化建新指标管理。为加强建新指标使用管理,《通知》规定,“省厅根据验收报告和市级复垦验收备案报告,核定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面积,并按照核定的面积下达建新计划指标”。
六、《通知》是如何体现用好用活土地政策助力脱贫攻坚的?
“十三五”时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为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政策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助力脱贫攻坚,《通知》规定允许大别山连片特困地区、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可将部分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开辟新的财源。
七、《通知》是如何加强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管理?
为了确保工矿废弃地修复治理的质量,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通知》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一是对承担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单位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对编制实施方案的失信行为和惩戒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对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承担单位,明确要求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中关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信用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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