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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印发《宜昌市建设领域磷石膏综合利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12-21 14:33:30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意见》(宜府办发〔2018〕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委制定了《宜昌市建设领域磷石膏综合利用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

宜昌市建设领域磷石膏综合利用奖励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的意见》(宜发〔2017〕15号)、《关于促进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意见》(宜府办发〔2018〕40号)和《关于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2017〕111号)精神,加快推进建设领域磷石膏综合利用,支持企业研究磷石膏新技术,研发新产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宜昌市建设领域磷石膏综合利用奖励办法(试行)》。

一、在招投标环节,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将磷石膏制品(产品)应用纳入评标内容。政府投资项目要带头采用技术可行的磷石膏制品(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技术可行的磷石膏制品(产品)。

二、按照《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石膏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市财规〔2018〕1号)的有关规定,对利用我市磷石膏资源,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工业产品,在我市注册的生产企业,按实际消纳磷石膏量给予补助。

三、按照《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宜市住建规〔2018〕1号),将磷石膏制品(产品)生产企业纳入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诚信管理,同步享受各项加分政策。

四、将磷石膏制品(产品)应用纳入建设、设计、施工、装饰装修企业的信用管理。对在工程项目中应用磷石膏制品(产品),取得较好示范推广效果的企业,住建部门可予以通报表扬。

五、鼓励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应用磷石膏制品(产品)。对采用了《宜昌市建设领域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项目,具有一定示范效应的,在工程评优、新技术示范认定等方面优先考虑。被评为“省级科技示范工程”的,对施工企业在信用加分6分的基础上再加2分;被评为“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对施工企业在信用加分3分的基础上再加2分。获得“省建筑装饰工程奖”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在信用加分10分的基础上再加2分;获得“市建筑装饰工程奖”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在信用加分3分的基础上再加2分。

六、为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报建开辟绿色通道。对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积极争取创建省、市级示范,并争取各类资金奖励和荣誉。对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在工程观摩等活动中进行专题展示。

七、积极宣传磷石膏制品(产品)特点优势、政策措施,借助电视、报纸等媒体力量提升社会公众对磷石膏制品(产品)的认知和接受度,积极引导消费趋势,促进磷石膏制品(产品)在建设领域规模化应用。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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