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规范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组建的通知(联合发文)(江建函【2018】2368)

来源: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2-24 14:20:03

市建管中心,各市(区)住建局、高新(江海)区住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公有资金投资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明确如下:

一、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招标:

(一)属于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不包含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经济(含工程造价)类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其他为技术类评标专家。

(二)招标项目对技术有特别要求、评标办法包含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类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其他为经济(含工程造价)类评标专家。

二、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检测、招标代理)招标:

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类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其他为经济(含工程造价)类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的地域规定:

(一)如选定地级市地域抽取评标专家的,则在每个地级市抽取的专家人数不超过两名。

(二)符合《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需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的评标专家,地域及人数不受限制。

上述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组成规定的通知》(江建〔2013〕265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12月21日

(联系人:胡庆联,电话:3831675)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