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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天水市规划局 2018-12-24 14:50:37

TSFD-2018Z-010

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政发〔2018〕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确保供水安全,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是指从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四干渠末端(武山县榆盘乡)为起点,途经天水市境内的武山县、甘谷县至秦州区平峪沟右岸城区供水管网干管节点为止建成的、在建的以及今后因工程需要而增设的各种供水工程设施,包括取水工程、隧洞、倒虹吸、暗渠、输(供)水管道、各类阀井、调蓄水池、净水厂、管理站(所)及其通讯、供电等附属管理设施。

第三条市水务部门是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运输、规划、供电、通讯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沿线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害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依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结合工程沿线实际,确定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暗渠和覆盖层厚度小于20米的隧洞覆盖面中心线两侧各30米区域。

(二)倒虹吸、输(供)水管道(包括各类阀井)外壁两侧各10米区域。

(三)净水厂及管理站(所)围墙周边5米区域;独立的管理房、站建筑物周边5米区域。

(四)调蓄水池外边界向外50米区域。

(五)通讯线路电杆、铁塔、拉线为杆基、塔架、地锚四周2米,架空线路两侧以外2米区域;地埋电缆、光缆为中心线向外2米区域。

(六)电力线路为边相导线按地面投影向外区域:35~110Kv为10米;6~10Kv为5米;6Kv以下为3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拆除、损毁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覆盖、涂改、损坏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所设的永久性标志和测量标志。

(三)在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挖坑、挖沟、挖沙、取土、修坟、打井、钻探、爆破、炸石等行为。

(四)擅自在市引洮输(供)水管道穿越河道段上下游2公里范围内开采砂石料或在暗渠顶部和护坡铲草、取土等行为。

(五)在输(供)水管道和暗渠上方(警示牌限制区域内)行驶机动车辆。

(六)在调蓄水池及输(供)水管道保护范围内倾倒废渣、废液、污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在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基建项目建设的,必须经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要求落实各项防范保护措施。

第八条未经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上截流取水。

第九条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管。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任务,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市引洮供水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市其他水源输(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