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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修改宜昌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

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12-24 14:57:16

宜市住建规﹝2018﹞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征收办,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宜昌基地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2018年1月5日和2018年4月16日,市住建委先后印发了《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宜市住建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的补充通知(宜市住建规﹝2018﹞3号)。根据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要求和《办法》实施情况,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住建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留宜市住建规﹝2018﹞1号的《办法》,废止宜市住建规﹝2018﹞3号。整合宜市住建规﹝2018﹞1号、宜市住建规﹝2018﹞3号的附件,修改形成了宜昌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

二、对《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等企业,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将第二条第五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相关从业人员,重点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执业人员。”

将第七条(二)修改为:“优良行为信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以及在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2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5分的,降为65分,但当年在本市有项目获得国家级安全观摩示范工程、全国“AAA”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原因非因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据实记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5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24个月。”

将第二十一条中“及时”修改为“在三个工作日内”。

三、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涉及县市区及高新区部分的房地产、物业、园林等行业信用管理,由县市区及高新区房管、园林等部门相应行使。市住建委将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通报,确保文件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

特此通知。

附件:宜昌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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