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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建设局 2019-01-03 13:45:06

我局制定了《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办法》,为使实施对象和公众能更准确了解制定背景意义、法律依据和主要做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指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要求:“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2018年2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于2018年5月1日施行用工实名管理。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工作,有效推动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实施,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有力减少和帮助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办法》在加强建筑工人岗前安全培训教育,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等方面具也具有积极意义,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本次制定《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办法》依据如下:

(一)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二)各级部门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动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8〕26号)等。

三、实施用工实名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实名管理信息平台或系统

为有效推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我市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全面实施实名管理信息化,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将统一使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与省、国家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互联共享,并逐步与其他相关单位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建筑用工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平台系统进行实名管理信息数据录入。

(二)推行居民二代身份证+人脸或虹膜生物识别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和考勤

《办法》要求全面实施实名管理信息化,经现场人员本人同意,推行增加通过二代身份证,以及人脸、虹膜等技术采集个人生物信息作为实名管理的信息。

要求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建工地应配备实名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考勤制度。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三)强调须加强岗前安全培训

《办法》要求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后,在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上登记录入。已录入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的施工现场人员,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此规定在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建筑工人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从而进一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办法》还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工人培训教育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培训教育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参建单位的责任

《办法》进一步明确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责任: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用工实名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管理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要求。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配备实名管理所需软硬件。

总包单位责任: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管理负总责,实行统一管理。应当与工程项目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实名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督促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设立实名管理机构,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用工实名制管理员,开展实名管理数据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等。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鼓励通过张贴二维码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等。

分包单位责任: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管理,并严格按照劳动(务)关系进行落实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责任: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用工实名管理实施方案,对项目中实名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对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实名管理设施设备供应商责任:应确保实名管理信息真实、及时、安全上传到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

此外,《办法》还强调建筑用工企业应当落实人工费用(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并按照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有关规定要求落实责任。

(五)明确实名管理费用列支

《办法》明确实名管理所需费用可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列支,可按现行各专业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增加计算,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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