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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厦门市建设局开展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厦门装饰信息网 2019-01-03 15:17:35
厦建筑〔2018〕1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厦建筑[2016]143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厦建筑〔2018〕87号),从即日起开展2019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在厦门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不包括劳务分包、混凝土专业承包、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参与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以及信用综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账号注册

相关企业应当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在信用评价业务模块完整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已经注册的企业要检查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是否完整,相关信息是否准确。

二、企业参评申报

参评企业必须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信用评价模块提交参评申请,并选择参与“施工总承包系列”或者“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同时按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

“施工总承包系列”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系列”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系列”中应用。

三、信用评价信息采集

(一)信用监管行为(C类、P类)信息采集评价周期

有效期为1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有效期为2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信用监管行为(P类)信息采集评价周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实际发文日期在上述期限内的信用监管行为记录有效。

(二)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

企业缴纳税金总额是指经税务部门核实,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入库的税金,不含在12月31日前已在银行缴款但未实际入库的金额。

建筑施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四、各项工作完成时限

(一)相关企业必须于2019年1月25日前完成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的账号注册,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按平台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参评企业必须在2019年1月25日前完成2018年企业缴纳税金数据填报。

(三)参评企业必须于2019年3月10日前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提交参评申请,并选择参与“施工总承包系列”或者“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诚信承诺书(见附件示范文本)。

(四)各参评企业应当对照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将应当由企业采集的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并在3月10前完成所有企业资质信息变更、信用监管行为信息的采集录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市造价站、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局相关业务处室等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并在3月10日前完成市、区级信用监管行为采集录入,同时提供各单位信用监管行为的依据文件(包括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

五、其他事项

各项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完成后,市建设局将按规定进行公示,请各单位注意查阅。

经公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账号注册并提交参评申请的,可参与补充评价批次评定。

六、综合评价平台登录地址

厦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首页(js.xm.gov.cn)--业务系统--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平台(企业端)--信用评价。

七、综合评价平台技术支持

在线技术支持QQ群:279519463、479534755

平台技术咨询电话:8123043

评价工作及相关政策咨询电话:8123025、8123024

八、工作要求

请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以免影响建筑施工企业2019年信用评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附件1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流程图.doc
·附件2-4.doc
·附件5企业用户操作手册.doc
·附件5施工信用评价操作手册.rar
·附件6纳税金额填报须知.doc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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