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1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在江苏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从业人员要求的公告
为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在分支机构执业的造价从业人员要求,无论甲级、乙级企业均调整为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价〔2006〕433号)中有关分支机构备案人数的要求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厅公告(2019)第1号:调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江苏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要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