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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装配式建筑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1-07 10:22:4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装配式建筑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深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装配式建筑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装配式建筑培训的重要性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工程建设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动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日趋完善,成熟适用技术不断涌现,工程应用规模持续扩大,同时也存在专业化人才队伍短缺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培训工作,培养壮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大”队伍,是保障装配式建筑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下大力气打造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人才队伍。

二、培训对象

(一)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主管科(处)及节能科技、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监管、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房地产开发、标准定额等部门(单位)管理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有关人员,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安装、部品部件生产、装饰装修工程监理项目管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

(三)技能工人。装配式建筑灌浆、吊装等现场施工工人,模板、钢筋加工、水电安装、混凝土浇筑、磨光、蒸养、拆模、倒运等预制构件制作工人。

三、培训内容

(一)政策文件。介绍国内外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与趋势,解读国家、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意见、发展规划等。

(二)标准规范。国家、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三大技术体系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技术审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省技术文件。

(三)关键技术。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及建筑体系、结构体系、内装体系、部品部件生产及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关键技术。

具体培训内容可根据不同培训对象进行筛选确定。

四、培训方式

(一)公益性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标准宣贯、业务培训等活动,培训对象是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加大协调争取力度,将装配式建筑培训纳入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政府研修项目,对相关专业技术人才进行技术培训。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里的做法,加强对县级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及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部品构件生产等单位技术人员的培训,为发展装配式建筑提供人才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关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组织举办装配式建筑公益性培训活动,并加强监督指导。

(二)企业自主培训。鼓励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岗位技能要求,以专业技术人员、一线技能工人等为重点,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开展岗前培训、技术培训、技能提升等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活动。支持有关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参与、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多元化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技能培训模式。

五、培训要求

(一)科学编排培训计划。省级装配式建筑培训活动将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实施方案,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各地要提前开展培训需求调研,明确培训重点及主要目标,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做好培训策划、协调、实施、监督等工作。

(二)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各地要按照“因人施教与按需施教相结合”的原则,精心设置课程,选好承办单位,选聘优秀师资,加强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要合理分配培训名额,妥善处理工学矛盾,避免多头培训、重复培训等现象。培训结束后,要采用调查问卷、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培训质量评估,不断优化调整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学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严格遵守教育培训规章制度、作风建设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端正学风,严谨治学,确保学有所成。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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