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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南平建设信息网 2019-01-08 14:07:08

各县(市、区)住建局、武夷新区住建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南政综〔2018〕112号)精神,有效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

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安委〔201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6〕5号),我局对《南平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南建综〔2017〕2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完善,特制定《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27日

抄送: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市质安站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8年12月27日印发

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主体

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南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及对“黑名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检验(监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机一体化企业等工程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层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实施工作,制定纳入市级“黑名单”的标准、约束措施和惩戒制度,并在“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信用公开”一栏中建立“曝光台”。统一发布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对纳入市级“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施监督管控。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实施工作,制定纳入县(市、区)级“黑名单”的标准、约束措施和惩戒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本辖区“黑名单”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对纳入县(市、区)级“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平台”中予以登记,并实施监督管控。

第四条 被纳入省级“黑名单”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同时必须纳入设区市级“黑名单”,依次类推。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尺度,实施机构应当真实、及时地将符合情形的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称市质安站)具体实施“黑名单”管理。本办法中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指的是市住建局,涉及的主要科室包括工程科、建筑业科、市质安站、市造价站等。

第六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将其纳入市级“黑名单”:

(一)自2019年1月1日始,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被市本级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且被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二)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版)》(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规定,上一年度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由高到低在我市排名前5位的施工单位(各名次出现并列排名的,取前5家单位;若第5家单位所在名次也出现并列排名的,则并列单位也一并计入,下同)、排名在我市前3位的监理单位;年度周期违规记分值满70分且排名全市前12位的建造师(项目经理)、违规记分值满60分且排名全市前5位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记分周期内违规记分值满130分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三)根据“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同一个工程项目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在一年内被监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拆除重建1次或局部停工拆除重建2次及以上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四)工程项目混凝土构件强度经有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需加固补强或拆除重建的项目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

(五)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被各级监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及建造师(项目经理);没有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六)发生死亡1人或受伤2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生产安全事故及等级按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界定,下同);

(七)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八)发生工程施工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的;

(九)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被市委、市政府及其指定的督查机构列为负面典型案例全市通报的项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市本级、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发现工程检测检验(监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查实后上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其纳入市级“质量安全黑名单”:

(一)在地基与基础、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结构实体等涉及结构安全的检(试)验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中,未经检(试)验(检测)就出具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或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GB50618-2011)第4.4.10条强制性条文,或对上传到检测管理系统的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二)在深基坑、高边坡等工程监控量测中未经监测就出具原始记录或监测报告,或对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市本级、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查实后上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其纳入市级“质量安全黑名单”:

(一)自2019年1月1日始,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被市本级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且被出行政处罚的;

(二)工程项目混凝土构件强度经有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需拆除重建的;

(三)根据“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统计数据,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或掺合料实际用量与配合比偏差达到-2%及以上的盘数,占本企业生产总盘数的比例按年度统计达到10%且排名全省前5名的;

(四)对上传到“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生产数据弄虚作假或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弄虚作假,且单盘投料最大篡改值(即[篡改后的投料值-实际投料值]/实际投料值)达到5%及以上;或单盘投料最大篡改值虽未达到5%,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整改的;或单盘投料最大篡改值虽未达到5%,但五年内有2次及以上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违反《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将海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或违反现行《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将海砂用于预应力结构构件的;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计量设备的计量偏差达-5%及以上的;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配合比、试块试样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留置试块试样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市本级、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发现建机一体化单位和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查实后上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其纳入市级“质量安全黑名单”:

(一)自2019年1月1日始,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被市本级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且被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死亡1人或受伤2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有非名录内设备和关键岗位人员持假证件的建机一体化单位;

(四)检测单位弄虚作假,不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章 黑名单管理程序

第十条 “黑名单”信息采集主要通过动态监管、信用评价、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媒体曝光等途径。采集的信息应包括相关责任主体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姓名、案由、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文书或执法记录、执法单位等要素。

“黑名单”实施机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的责任主体信息和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确保采集的信息全面、准确,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黑名单”实施机构将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之前,应当提前告知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期限、异议受理时限、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责任主体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提交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异议受理部门收到责任主体申辩意见后,应当进行认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责任主体提出的事实清楚、理由充足、证据成立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对纳入“黑名单”无异议的,自“黑名单”公布之日起生效;有异议的,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生效的“黑名单”信息在“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信用公开”一栏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作出的“黑名单”生效起1个工作日内在“黑名单管理平台”中予以登记,并通过当地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纳入市级“黑名单”的管理期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建设、施工、监理责任主体管理期限

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管理期限自“黑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其中因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满130分被纳入“黑名单”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其“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限自“项目监管系统”完成变更手续之日起计算满1年。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2年、3年。

在“黑名单”管理期内,再次被同一“黑名单”实施机构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从第2次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起,管理期限为3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

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施工、监理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有效期内,根据“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在建项目按季度统计的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平均违规记分值较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时减少10分及以上的,由责任主体向原“黑名单”实施机构提出缩短期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原“黑名单”实施机构核实的,可缩短6个月“黑名单”管理期限。连续2次以上(含2次)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不得缩短其“黑名单”管理期限。

(二)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监测)机构,建机一体化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期限

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管理期限自“黑名单”公布之日起半年。连续(即连续两个及以上年度或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被发现存在列入黑名单情形的)被同一“黑名单”实施机构列入“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从第2次纳入“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1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该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黑名单”实施机构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并提供整改材料,其中受到责令停工改正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其整改情况应当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黑名单”实施机构。“黑名单”实施机构对其情况进行确认,确认符合要求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责任主体移出“黑名单”,并在“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信用公开”一栏向社会公布。“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如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未通过“黑名单”实施机构核实确认或仍存在需整改的问题的,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其问题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后方可从“黑名单”解除。

第十五条 “黑名单”实施机构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黑名单”管理的相关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第十六条 “黑名单”实施机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在“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信用公开”一栏中完成相应登记变更。

第三章 黑名单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各项惩戒措施和制度。

第十八条 对纳入市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限制承接业务

1.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下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

2.工程检测检验(监测)机构不得承接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检验(监测)任务;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机构不得承接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任务。

3.建机一体化企业不得承接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机业务。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承接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业务。

5.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新的任务。对记分周期内违规记分值满130分被纳入市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并完成“项目监管系统”的变更手续;因上述以外原因被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在原任职项目继续任职,但应实行严格监控措施。

6.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若要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在投标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等有关信用情况,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建设单位若要与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签订有关任务,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二)实行差异化监管

1.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应作为差异化监管重点检查对象,涉及的有关项目作为巡查抽查重点。市本级、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暗访暗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纳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市本级、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督检查必查对象,经核查发现其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在其“黑名单”解除前,资质许可机关在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及单位名称变更等申请时严格审查,对纳入“黑名单”情况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纳入“黑名单”的责任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列为建筑业企业当年资质核查红色企业,采取书面材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核查。

第二十条 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人员及其所承担的项目,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责任制,并将“黑名单”管理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承办人员廉政教育,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黑名单”管理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核实、发布及对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管控等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黑名单”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建筑业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对“黑名单”管理工作不力、存在较多问题的,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外,要约谈管理及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实时动态发布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处罚以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南平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建综〔2017〕24号)与本文有矛盾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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