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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廊坊建设为民服务网 2019-01-10 10:13:38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关于征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市空气质量,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委派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为起草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现将编制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时间15日。

有修改意见请发送至邮箱lf5908126@126.com

附件:《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9日


附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一)本市东环路、北环道、西环路、南环道(含以上道路)组成的边界以内区域和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

(二)各县(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由各县(市)政府自行划定。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客、货运船舶运输等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起重机、打桩机、叉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工业钻探设备、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柴油发电机组、非道路移动营运车辆、监测车辆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3/2543—2017)规定的Ⅰ类及Ⅱ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建、综合执法、农业、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建、综合执法、农业、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应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机械设备清出禁用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通告自2019年x月x日起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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