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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事项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杭州造价网 2009-01-10 14:43:1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行政服务中心拟订的《杭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事项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

相关事项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130号)、《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杭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02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事项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二、并联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审批事项包括: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审批;

  (四)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或“三同时”检查;

  (五)地下工程竣工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六)公共专用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批;

  (七)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八)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

 

  三、部门分工

  市建委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的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局、消防局、环保局、人防办、公安局交警支队、园文局、气象局等为配合部门。

  牵头责任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大厅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事项并联审批的依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配合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公示。

 

  四、操作流程及办结时限

  (一)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对相关资料初审后,及时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出具并联审批抄告联系单。申请人持并联审批抄告联系单及报批申请资料到各相关配合部门驻“中心”窗口进件。各配合部门接到并联审批抄告联系单和申请人提供的报批材料后,及时受理并对有关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核意见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牵头责任部门应自收到全部配合部门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所需材料的全部内容,资料补正后重新计算时限,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内以此为前置条件的其他审批事项顺延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同时抄送配合部门;牵头责任部门法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凭证,并说明理由。

 

  (二)各配合部门应自本部门窗口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回复牵头责任部门。各配合部门回复“不同意(不合格)”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不合格)的理由。

 

  (三)牵头责任部门应自全部配合部门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决定不予备案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各配合部门回复“不同意(不合格)”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牵头责任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附配合部门“不同意(不合格)”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配合部门承担。

 

  (四)牵头责任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到牵头责任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作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原则上应按照并联办理的要求提出申请。建设工程情况特殊的,申请人可单独申请办理配合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申请人以单独申请方式取得相关配合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凭证的,向牵头责任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事项时只需提供该专项验收合格凭证或审查意见复印件。

 

  (二)并联办理建设工程环保“三同时”检查的,申请人在领取备案决定后,还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正式验收手续。

 

  (三)消防验收审批应报省消防局的复核项目、甩项(局部)验收项目及其他特殊项目,审批期限及程序按省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自收讫竣工验收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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