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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湛江市工程项目砂石原料保障供应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湛江建设信息网 2019-01-23 15:16:15

湛建管〔2019〕13号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项目砂石原料保障供应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建筑市场原料供应紧张问题,保障砂石等主要建筑原料稳定供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工程项目砂石原料保障供应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1日

(市住建局建管科联系人:陈志锐,联系电话:3588039,传真号码:3588041,电子邮箱:zjshichangke@163.com;造价站联系电话:3588336(砂石)、3588329(造价);招标监管科联系电话:35881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印发

湛江市工程项目砂石原料保障供应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建筑市场目前面临的原料供应紧张问题,保障我市砂石等建筑原料稳定供应,推动湛江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及批示指示精神,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建筑市场砂石原材料供应秩序,优化现有审批环节,营造优良的项目建设环境,为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提高原料生产量、供应量,稳定市场价格、市场秩序,确保作业安全、生态安全,提升服务水平、服务效率等措施,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切实解决我市砂石原料市场面临的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涨问题。

三、任务分工

(一)提高原料生产量和供应量。

1.加快配置新增资源。坚持市场化配置原则,科学布设建筑砂石料矿山,制定合理的投放计划,结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当前相关政策要求,及时启动具备出让条件采矿权的出让拍卖程序,多渠道提高砂石生产能力。市内的砂石生产企业,产品优先保证市域内的需求。将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等县(市)作为近期砂源的主要供应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快办理砂石资源相关审批手续。各级相关审批部门应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效率,加快办理采矿权需要的采矿许可、安全许可、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林地审批、爆破许可等有关手续,确保砂石料矿场以最快的速度投产。已投产的矿场运输建筑石料矿产品应当严格遵守矿产资源运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本辖区内矿场产出的矿产品优先供应本辖区的重点项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增加现有矿企产能保障市场供应。要扩大现有在产企业生产能力,加大对在生产企业的指导和督促力度,强化用工组织和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保障,确保现有合法企业全面达产,充分释放产能,满足市场需求。积极探索对砂石资源逐步实行采销分离、统一销售等国有化管理模式。

要明确整改时限,加快推进淘汰和升级改造类砂石企业的整治复产。同时帮助停产整顿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按要求完成复产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湛江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积极拓展域外砂石料来源。鼓励经营企业积极采购域外符合标准要求的砂石原料,供应我市工程项目和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的市场。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提高有关审批事项的办事效率,切实提高指导企业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货物中转、贸易进口、海关报关等方面的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湛江海关、湛江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推广使用机制砂。要科学布局长远规划,加大机制砂生产基地布局力度,合理规划布局一批辐射半径合理、技术含量高、能源消耗低,符合环保要求、符合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所在镇总体规划的砂石生产项目和产业园区。推广机制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多渠道解决工程项目建筑材料供应问题。机制砂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行业相关用砂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鼓励合法合规使用海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文件要求,研究建立建设用砂供应长效机制。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和标准,合理规划和有序开采河砂、海砂等,在条件成熟的地方以竞争方式联合出让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多措并举拓宽来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海砂开采运输、净化处理、经销一体化供应渠道,保证净化海砂质量,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用砂供给和质量。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稳定市场价格、市场秩序。

1.稳定市场价格。各级发改部门启动砂石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密切关注砂石原料市场价格,增加采报价频率,做到每周对市场砂石价格波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报告;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砂石原料供应、价格变动等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生产。加强对砂石原料短期内价格过快上涨企业的监控,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发布砂石、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材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维护市场秩序。加快砂石存量资源投放市场供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强化属地稳控责任,督促业主尽快向市场供应投放,加强对辖区内建材资源价格和运输价格监管力度。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组织企业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市场价格秩序,实行明码标价、公开销售,依法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整治。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严厉查处非法违法采矿。各县(市、区)和各级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要履行好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巡查、发现、报告工作,对无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以采代探、以工程名义实施采矿经营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确保作业安全、生态安全。

1.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积极推动我市砂石原料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工作,明确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向,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综合利用矿山削坡产出的建筑砂石料,产出的建筑砂石料优先保障本辖区重点项目建设需要。要强化环保监管,继续加大对“散乱污”砂石生产企业的整治力度。对整合或新设合法采砂石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明确其作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监督采石矿山切实履行好“边开采,边治理”总要求,确保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支持砂石综合利用。钢铁、石化、高速公路、铁路、公路、航道、码头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临时采挖废弃的砂石可以综合利用于本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督促矿企安全生产、运输。各县(市、区)和安全生产、交通、公安、城管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一岗双责”,督促指导砂石原料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及交通运输安全。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工程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力量,增加对工程项目及预拌混凝土企业、预拌砂浆企业的砂石原料、混凝土及砂浆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检频率,强化生产企业及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重点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工程造价按风险共担原则合理协商调整。

1.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承担超出自身能力以外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2.合同价款按具体情况相应调整。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在贯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精神的同时,还应结合以下情况考虑:

(1)在本文发布之前已开工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材料价差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调整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

(2)在本文发布之前已开工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施工合同中对上述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价差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方法调整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

合同中无约定,继续履约对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双方应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协商调整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若发承包人一时无法协商一致,可提请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2条规定,对价差超出部分予以调整,签订补充协议。

以上补充协议的签订范围仅限于砂石原料、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砂浆、砌体材料等,其余内容不能违背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精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砂石原料供应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把保障建材供应、稳控市场价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市级主要责任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和研判机制,负责采集、发布砂石价格,研究制定监管措施,以及加强专项督查。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领导牵头负责,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全力确保全市建材市场砂石供需平衡、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统筹兼顾,通力合作,切实落实责任分工。为确保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应每月5日前将上月保障供应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组织对相关单位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机制。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项目砂石原料保障供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建管〔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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