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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9-01-24 11:23:38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宁波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清欠〔2017〕1号),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甬建发〔2012〕2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工作明确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其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可适当下调:

(一)被评为宁波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零。

(二)根据市住建委等五办委《关于鼓励建筑业类企业加快参与资本运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享受宁波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同等待遇的,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零。

(三)被评为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上年度每个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的,或上年度每个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B及以上(专业承包除外)且被评为区县(市)级优秀建筑业企业的,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基准额度的50%。

(四)根据市住建委等五办委《关于鼓励建筑业类企业加快参与资本运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享受宁波市“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同等待遇的,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基准额度的50%。

(五)自缴纳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纠纷的企业,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基准额度的50%。

下调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的企业,须同时符合《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其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额度需适当上浮:

(一)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有D的企业,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基准额度的150%。

(二)企业存在《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上浮其担保额度,其中情节较轻的,其担保额度调整为基准额度的150%;情节严重的,其担保额度调整为基准额度的200%,对纳入统筹管理的企业同时取消其担保统筹。

三、对担保额度下调的企业,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有效期满后,由担保管理部门将其担保额度恢复到基准额度。

四、对担保额度上浮的企业,企业能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有效整改的,一年后经原事件发生地管理部门认可,可向注册地(首次登记地)担保管理部门申请,上报市住建局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担保管理部门将其担保额度恢复到基准额度。

五、各担保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区域内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情况(含市住建委已发文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的相关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并重新审核。对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企业,于2019年2月15日前将企业名称、拟调整额度及调整理由行文上报市住建局审批处。

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情况统一在市住建局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照《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发文公布。对纳入统筹管理的,由企业注册地担保管理部门负责调整;未纳入统筹管理的,由企业首次登记地担保管理部门负责调整。

联系人:张佳琦,联系电话:89180547,传真:89180550,电子邮箱:337497151@qq.com。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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