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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01-31 15:59:34

市直各部门、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招标范围: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勘察、设计招标限额

统一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执行,即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应招标而未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勘察、设计时要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执行,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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