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2018年8月,我局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管〔2018〕85号),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43号)文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行为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简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
不再分国有投资项目和非国有投资项目,原有项目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核验原件)可申请办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
1.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的;
2.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责令更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应符合工程项目的专业要求。
二、优化关键岗位人员撤离
办理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的,原办理条件不变,为规范竣工预验收工作,我局制定了《工程竣工预验收记录表》,请各单位按统一表格提供。
三、原变更、撤离程序要求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1.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登记表
2.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登记表
3.竣工预验收记录表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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