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02-01 15:02:25

沧建〔2019〕9号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方案》(冀建科〔2018〕22号)等法规文件,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提升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政

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2019年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绿色建筑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做好标准宣贯、人员培训和制度建立等工作,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要重点明确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责任,确保《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执行到位。严把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选用的技术;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不符合绿色等级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在建筑上设置标牌,标明该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对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河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冀建〔2016〕21号),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与常规施工图审查同时进行,应按照条例中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图审机构要根据项目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审查相对应的绿色建筑标准条文内容和技术指标的落实情况。在审查合格书内注明项目星级、在审查报告中应给出绿色建筑专项审查结论。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持续开展“建筑能效提升工程”,2019年要全面启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工作,认真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对发展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要求,当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要明确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及其比例。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三)装配式建筑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严格执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7〕13号)文件中,对不同类型项目的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要求,同时认真落实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中应有装配式建筑结构设计说明或者专篇,计算方法及评价分值要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

(四)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

新建住宅、宾馆、学生公寓、医院等有集中热水需求的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按照要求设计、安装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或者清洁能源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等可再生能源系统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同时继续推进太阳能光电在建筑中的应用,提高太阳能光电在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中的使用比例。

三、保障措施

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把绿色建筑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落实责任,加大力度,融入全市城乡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一是高度重视。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等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节能、削煤目标等考核,要落实好绿色建筑发展的各项责任,促进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是加强协调。各县(市、区)住建局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县(市、区)、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协调机制,形成有利于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格局。

三是加大宣传。各县(市、区)住建局要认真落实好《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加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培训,及时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3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