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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补充通知

来源:台州造价信息网 2019-02-14 15:02:21

台建〔2019〕16号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浙江省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水利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做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实施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后续实施过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2019年1月开始,《台州造价》发布的人工信息价仅适用于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计价的工程。

二、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浙江省房屋建筑人工综合价指数的通知》(浙建站信〔2018〕52号),《台州造价》2019年1月前发布的适用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计价的人工信息价,2019年1月开始调整为按以下方法发布:每月各类别人工信息价以《台州造价》(2018/12期)中发布的各类别人工信息价为基数乘以《浙江造价信息》发布的当月人工综合价格指数进行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各类别人工信息价=[《台州造价》(2018/12期)中各类别人工信息价×当月《浙江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综合价格指数]/100.

基期确定为2018年12月,基期指数为100;《台州造价》每月将转载《浙江造价信息》发布的当月人工综合价格指数。

三、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定额清单计价(相当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组织措施费、规费等费用的取费基数,一般为“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具体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由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人工费调整,其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具体应在合同中约定。

五、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中编列的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投标人应对其费率进行投标报价,且在合同中约定未达创标化创优目标时该项费用计算方法。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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