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行为,保障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30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勘察现场作业新增1条、修改1条工程勘察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
附件: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勘察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新增及修改)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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