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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廊坊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管控措施》的通知

来源:廊坊建设为民服务网 2019-02-28 09:53:05

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

管控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建筑行业扬尘治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廊坊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控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廊坊市建设局

2018年11月6日


廊坊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管控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加大综合管控力度,不断促进企业资质管理和绿色生产、质量安全、扬尘治理工作上档升级,依据《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住建厅、环保厅《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以下综合管控措施: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紧紧围绕廊坊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总体目标任务和行业管控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新思路,明确目标任务,厘清管理职责,理顺工作体制,凝聚管控合力。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集中整顿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和绿色生产、质量安全、扬尘管控为着力点,提供强化综合管控措施,全面提升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水平,打造行业规范、绿色环保、生产有序、厂区整洁的良好形象。

二、管控范围及标准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企业纳入管控范围,具体管控标准如下:

(一)企业资质管理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保持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1.企业净资产应在25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满足资质条件,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且具有工程系列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实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工程系列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混凝土实验员不少于4人。

3.企业技术装备必须符合以下配置要求: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混泥土搅拌设备1台,并具有混凝土实验室;混凝土运输车10台;混凝土输送泵站2台。

4.严格市场行为,严禁“出借”资质或从业人员“挂证”现象。

(二)绿色生产管理

1.厂区建设与管理

(1)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面层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其结构层所选材料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2)厂区建设时应做到雨污分流,并配备必要的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3)保持厂区道路完好和清洁,车辆行驶时应无明显可见扬尘。

(4)厂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绿地面积占企业总用地面积比率不宜低于20%,厂区门前道路、环境按门前三包要求进行管理。

(5)企业门口务必安装车辆冲洗设施,清洗车辆、设备使用循环水,冲洗废水应与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联接。

2.搅拌楼(站)

(1)搅拌楼(站)一层宜采用混凝土结构。

(2)搅拌楼(站)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进行封闭,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

(3)搅拌层、称量层平台应设有冲洗设施,冲洗废水应与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连接。

(4)搅拌主机卸料口应采用防止混凝土喷溅的设施,保持地面清洁。

(5)搅拌主机、筒仓应配备收尘设施,收尘设施应保持完好,空气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3.材料储放

(1)不同材料应分仓堆放。骨料堆场、配料仓应采用封闭式,在条件许可时,可优先选用高塔式料仓。

(2)骨料配料仓应进行空气净化处理,配置强制除尘设备。

(3)骨料装卸作业宜采用静音装载机。

(4)粉料筒仓应有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显控装置的位置应便于上料人员吹灰控制。

(5)料筒仓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露。

(6)液体外加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并有防沉淀、防渗漏措施。

4.生产废水和废弃物处理

(1)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生产厂区应设置多级沉淀池。二是搅拌楼(站)、骨料堆场、混凝土回收设备、车辆清洗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沉淀池连接。三是生产厂区应设置废水再利用设施,对经过沉淀的废水进行合理利用。

(2)生产厂区应配备混凝土回收设备,对废弃的尚未固化的混凝土拌合物进行回收、分离和再利用,分离出的浆水应排入沉淀池。

(3)应设置固体废弃物存放点,不得露天堆放。

5.车辆运输管理

(1)运输车辆应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运输车应按额定载重量、规定速度运行,严禁超载、超速。

(3)粉料及液体外加剂应采用全封闭的车辆运输,有防渗漏措施。

(4)骨料运输车应采取适当方式卸料,卸料后应清理干净方可驶离装卸料区域。

(5)运输车外观保持清洁,车身应有明显企业标识。

6.现场洒水保洁管理

(1)厂区道路、生产作业区定时洒水保洁,保持地面湿润,且不得出现积水现象。

(2)搅拌楼保持干净,定期冲洗,生产结束后及时清扫底部卫生,保持地面干净,并做好洒水及检查记录。

7.质量安全管控

(1)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取得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三大体系”认证证书。

(2)生产管理规范,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四大台账,生产商品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要求。

(3)办公及生产场所有危险处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应急预案措施健全。

(4)安全防护、安全用电、安全消防措施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设备设施启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范要求进行。

(5)运输车辆自觉按照道路交通运输有关规定安全行驶,无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扬尘管控

1.建立扬尘治理制度。

2.场区实行封闭围挡。

3.道路、作业区与堆场硬化到位。

4.骨料堆场封闭(或覆盖)。

5.厂区配车辆冲洗设施、进出冲洗。

6.场区安装降尘喷淋装置,及时降尘。

7.垃圾及时清运。

8.运输车行驶中应对滑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按规定装载量装运混凝土,卸料斗需加装防漏装置,确保不产生漏洒。

9.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要及时进行冲洗。

10.实施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管理。各搅拌站全部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视频系统,确保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三、责任分工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按照管控措施标准要求,严格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巩固提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和绿色生产管控工作。廊坊市建设局负责市区22家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和绿色生产监督检查,并由廊坊市建设局片区小组分别负责市区大外环内6家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三)按照《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管控工作,由辖区政府负责,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到有机构、有专人、有措施、有效果。

同时,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并严禁工地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目标明确,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确保管控工作质量。

(二)集中开展综合治理验收工作,严格管控标准,逐个建立台账,加大处罚力度,严管重罚不达标企业,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一律停业整顿。同时,建立长效机制,不合格企业纳入“黑名单”,加大巡查频次,重点监管。

(三)强化督导问责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工作不实、动作迟缓和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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