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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培育活动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浙江造价 2019-04-15 11:32:12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培育活动,我站起草了《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培育活动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4月19日前反馈。
  联系人:楼工 0571-88087612
  传 真:0571-88902971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4月12日

附件:

浙江省造价咨询企业培育活动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关于促进建设行业民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2019〕1号文精神,为进一步培育品牌企业,树立优秀企业典型,积极推广好的经验,不断提高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活动指引。
  第二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培育活动发挥主导作用,建立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各级造价管理协会、广大造价咨询企业共同参与的培育机制。
  第三条 培育活动分为培育优秀造价咨询企业及品牌造价咨询企业两种,培育活动通常与选树优秀企业相结合,每两年集中组织一次,其中每次选树的优秀造价咨询企业数量占全省企业总数的20%,品牌企业总数占全省企业总数的5%。
  选树成为优秀造价咨询企业的,其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品牌造价咨询企业荣誉称号长期有效。
  第四条 选树活动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市地管理机构审核、推荐,省级复审、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列入优秀造价咨询企业选树对象:

  1.取得乙级及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满三年,在近两年内企业在经营中的执业行为没有被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列入不良行为或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不超过2次;
  2.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公开,诚实守信、企业管理水平居同行前列,具有自己特色的从业行为规范和服务规范;
  3.积极开拓市场,服务社会,企业规模、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人均产值、纳税额在本地企业中名列前位,稳步增长;
  4.在承揽咨询业务活动中,无恶意压价、输送利益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觉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在行业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领导集体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凝聚力与责任感,职工队伍稳定,整体素质良好,有较强的团队精神,企业社会知名度高,具有企业品牌效应;
  6.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鼓励职工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掌握先进的专业知识,参与专业课题研究,撰写专业论文及造价咨询案例等;
  7.企业在党建、公益慈善等方面成效显著;
  8. 企业积极参加本省信用能力动态评价活动。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列入品牌造价咨询企业荣誉称号并作为重点选树对象:
  1.已被选树为优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企业特色明显,连续两年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均位于全省前100名,综合性业务收入增幅明显;
  3. 在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中贡献突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自身特点明显,质量内控标准高,参与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多;
  4.企业积极参加本省信用能力动态评价,选树期内每月的信用等级均在4A及以上。
  第七条 选树优秀造价咨询企业评审主要包括企业资信状况、企业管理能力、企业业绩、成果质量、企业良好行为等五个方面。
  1.企业资信状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金、办公场所、专职专业人员、企业取得的其他资质及规模发展情况、软硬件的配备、信息化建设等;
  2. 企业管理能力:包括企业各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情况、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咨询服务流程规范情况、咨询服务收费情况、落实主管部门部署工作情况、分公司(办事处)管理情况等;
  3.企业业绩:包括选树期内工程造价业务量、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人均产值、纳税额等;
  4.成果质量:包括代表性工程的规模性、完整性、稀缺性、准确性等,需按要求提供具体信息;
  5.企业良好行为:包括选树期内企业和专职专业人员取得的与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荣誉、奖励等。
  第八条  企业被选树为优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品牌造价咨询企业后,实行动态管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随时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
  1. 企业及专职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 企业执业行为被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列入不良行为或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
  3. 企业已不具备品牌企业条件或优秀企业条件的,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
  取消优秀造价咨询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次选树申报活动,并记录其不良行为。
  取消品牌造价咨询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次选树申报活动,并记录其不良行为且6年内不得再获得品牌企业称号。
  第九条 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名称变化时,如仍使用原单位资质的,原企业曾获得的荣誉继续有效。
  第十条 参与活动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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