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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做好几类常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04-25 11:30:12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住管部),各有关单位:

近期,省厅对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外窗等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提出了新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应用参数选择不当或把关不严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节能标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产品应用

为保障市场公平公正,促进建筑节能市场生机活力,明确如下:

1.继续推广应用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产品,但不再作为强制性条件。

2.凡满足建筑节能标准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各类建筑保温体系和技术产品,均可在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应用。

3.按照《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属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范围的,应取得《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证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进入施工现场须按规定抽样检测,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不得使用。

4.按相关技术规程组织施工验收。

二、关于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在外墙应用

1.按照省厅《关于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在外墙保温工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论证意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含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作为自保温墙体进行节能设计时,应按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墙体的实测热阻(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的质量含水率应控制在8%-12%)进行计算。

2.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自保温墙体工程施工时,采用的材料种类、规格及灰缝厚度等,应与提供的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型式检验报告(含墙体实测热阻)保持一致。

3.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用于外填充墙且外侧另做外墙外保温时,节能设计可以按照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导热系数乘以修正系数的方法进行计算。

4.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自保温墙体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

三、建筑外窗应用

1.按照省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要求>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8〕43号)要求,严格控制外窗性能指标:

(1)抗风压性能:按照相关标准计算确定,且多层建筑不小于3级(2.0kPa),高层建筑不小于4级(2.5kPa)。

(2)气密性能不小于7级[1.0m3/(m·h),3.0m3/(m·h)]。

(3)水密性能不小于3级(250Pa)。

(4)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0W/(m2·K);超低能耗建筑用外窗不大于1.0W/(m2·K)。

2.有耐火性能需求的民用建筑外窗,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5h。

3.外窗产品进入工地后,应进行见证检验。凡未见证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外窗系统安装后,应实行现场气密性、水密性能抽检。外窗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进行专项验收。

4.设计单位应对外窗与墙体及保温工程的衔接部位进行细化设计与设计交底。对影响外窗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变更事项,必须重新申报图纸审查。严禁为降低成本随意变更设计。

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中明确墙体、幕墙、门窗、地面、采暖节能工程节点做法。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建筑热负荷指标、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幕墙气密性等建筑节能参数及建筑节能工程节点做法,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监理单位要规范见证检验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严格把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节能公示、竣工验收、节能认可等环节,实现建筑节能工程全过程监管。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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