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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来源:成都建筑装饰协会 2019-05-14 10:33:38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建价〔2019〕6号

各有关单位:

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二、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未明确载明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后90天(指日历天,下同)为计划开工时间,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60天为计划开工时间。

三、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四、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超过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计划进度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六、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计划进度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七、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八、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处理

(一)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30天以内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30天以内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一)、第五条(一)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一)、第七条(一)处理。

(二)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90天以内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90天以内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二)、第五条(二)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二)、第七条(二)处理。

(三)工程施工项目中间停工累计超过90天的或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90天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四条(三)、第五条(三)处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间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长,后续工程的计量计价分别参照本通知第六条(三)、第七条(三)处理。

九、多个单项工程一并发包或采用建设项目总承包的,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含单项工程)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当出现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视具体情况可参照本通知的相应条款执行。

十、工程施工项目因以上原因造成其它损失的,受损方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十一、本通知所称的“小于”“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不包括本数。

十二、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与成建价〔2019〕3号文件配套使用。成建价〔2008〕13号文同时废止。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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