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原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由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区(县)住建部门承接。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的市区两级分工范围暂时按照消防部门现有范围划分保持不变(分工范围详见附件1)。今后我市市区两级消防管理分级范围另行研究确定。
三、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区(县)住建部门的业务受理窗口设在市、区(县)政务服务大厅。鉴于消防部门业务办理信息系统无法移交,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的消防业务暂时以纸质件流转。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消防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再通过信息系统办理。
四、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方便企业申报业务,确保承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依据本轮机构改革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相关配套政策后,各级住建部门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88489801(政务服务窗口)
88566413(设计科)
88572050(质安科)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6日
附件:
汕头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职责市区(县)分工范围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
(一)属于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6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其他特殊建筑建设工程
1.地下单体建筑;
2.省、市级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4.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8.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均由所在区(县)住建部门受理。如区(县)住建部门对受理的具体工程项目有争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明确受理范围。
三、各区(县)住建部门应依照上述分工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如因本地实际情况确需对分工进行调整,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请示,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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