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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林市民用建筑节能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榆林城乡建设规划网 2009-02-10 09:39:23

各县区建设局,榆林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神府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质安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规范建筑节能验收行为,2008年6月16日,我局印发了《榆林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反馈意见,我局经过调研,按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榆林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榆林市建筑节能验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建设局及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建筑节能验收工作,认真学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建筑节能质量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把好节能材料进场、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关,保证节能工程质量。

 

  三、按照《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检测工作,用建筑节能检测手段取得科学数据 ,为建筑节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为确保建筑节能实施及验收顺利进行,建筑工程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建筑节能检测委托,在建工程未办理建筑节能检测委托的,应尽快办理委托手续。各县区建设局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做好配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检测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不得违法出具虚假报告,对在检测中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四、各县区建设局及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严格验收备案制度,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予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附件:榆林市民用建筑节能验收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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