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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民用建筑节能验收管理办法

来源:榆林城乡建设规划网 2009-02-09 09:39: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筑节能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2008]70号《关于转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验收是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筑工程建筑节能进行的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验收。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本级建筑节能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榆林经济开发区、神府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建筑节能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节能验收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节能验收实施监督和备案。

 

  第六条 实施建筑节能验收,应做好施工阶段建筑节能的监督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必须进行确认登记核查,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工程综合保温性能必须进行复验和检测。未经陕西省建设厅确认登记和复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构配件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节能检测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建筑节能分部验收。

  节能材料复验和建筑节能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建筑节能检测委托。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建筑节能验收的重要依据,检测机构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报送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榆林市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

  (二)《榆林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复印件一份;

  (四)《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五)《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六)《系统综合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七)节能项目材料的进场《复检报告》及《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1、墙体材料

  2、屋面保温材料

  3、墙体保温系统材料(包括抗裂砂浆和耐碱网格布)

  4、外门窗

  (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节能验收资料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建筑工程节能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建筑节能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程序进行监督。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填写《榆林市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将《榆林市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登记表》和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验,并对建筑工程节能的实施进行现场核查。

  (四)经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现场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按照核查意见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予以备案。

 

  第九条 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予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所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还,不得参加与工程建设有关奖项的评选。

 

  第十条 参与建筑节能验收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榆林市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登记表》样本由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榆林市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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