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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办事指南

来源:资阳市规划和建设局 2009-02-10 09:37:07

  一、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三、申请条件

  1、在资阳市(含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2、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暂行核准通知书”;

  3、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条件。

 

  四、申办材料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其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需提供)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 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承诺时限: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1个工作日(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七、年检(审):不年检(审)。

 

  八、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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