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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来源:资阳市规划和建设局 2009-02-10 09:39:56

  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法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4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三、备案条件

  在资阳市规划和建设局报建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申办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三)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规划批复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有消防设计的);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建设单位质量评估结论;

  (十)监理单位质量评估结果;

  (十一)勘察单位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十二)设计单位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十三)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十四)城建档案部门验收情况;

  (十五)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

  (十六)视具体工程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测绘面积);

  (十七)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文件。

 

  五、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七、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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