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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建设厅网 2009-01-29 10:07:18

建科〔2009〕13号

 

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90号)文件要求,各市积极开展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我厅也组织开展了专项抽查。检查发现,目前建筑外墙保温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工程采用不同生产厂家供应的保温系统组成材料,不能确保系统组成材料的相容性;有的工程进场材料未认真查验技术文件,未作复验,盲目使用;有的工程擅自更改设计,保温层施工厚度不足、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有的工程施工不规范,没有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分层、分遍施工等,造成保温层开裂和达不到保温效果、面砖饰面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等诸多问题。为加强保温材料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的质量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节能的效果和饰面工程的安全。目前我省建筑外墙采用浆料类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占大多数,但由于其系统组成和施工工艺复杂,对现场施工技术水平要求高,质量控制难度较大,操作不当容易产生墙面空鼓、开裂、热工性能不达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浆料类保温系统重点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抽查频次,对发现问题的,认真开展专项质量安全整治,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对于外墙外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项目应用单位应选用满足《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标准要求的保温材料,并明确供应单位的主体责任。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应由统一厂家提供,严禁采购不同厂家的材料进行复配施工。各单位在使用时,要认真查验由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材料、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否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三、胶粉聚苯颗粒系统一般不宜采用面砖饰面。确需采用面砖饰面,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施工及验收,保温材料系统供应商应按JG158-2004规定提供抗震试验报告。外墙粘贴饰面砖的建筑总高度不宜超过40米。

 

  四、各市建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外墙外保温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监理单位予以严格审查,特别要做好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进场复检和见证取样检测、施工工序检查和分项工程验收工作。在保温系统全面施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先做样板墙或样板房,并经检测满足相关节能标准规定要求后进行。

 

  五、对于国家和地方暂无生产或应用技术标准的保温系统在工程中推广应用,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配套相应的企业标准、专项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文件后,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方可采用。

 

  六、鼓励工程项目应用单位优先选用列入部省级推广项目的技术和产品,但不得违反《推广证书》中规定“应用范围”的限定要求,严禁采用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七、鉴于目前在我省应用的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生产、供应能力已满足市场需求,为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和企业的重复投资浪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推广项目申报工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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