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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在用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监管的具体要求

来源:上海建设交通 2009-02-09 08:41:46

沪建安质监[2009]第008号

 

各有关单位: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在建工程相继发生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本市也连续发生履带吊、汽车吊倾覆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监管,特提出在用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监管的具体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施工升降机

  1、加强防冲顶、坠落措施。各安装、使用单位应正确安装及使用防冲顶限位装置,同时须有切实有效的防冲顶机械措施。

 

  2、安装超载保护装置。产权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中第11.5条规定,对在用的施工升降机安装超载保护装置。新设备未配置超载保护装置一律不能使用,在用设备按规定限期整改,并书面承诺安装超载保护装置期限。

  机械检测机构要将施工升降机超载保护装置作为检测保证项目,对未按整改要求安装超载保护装置的设备不得判为检测合格,使用单位不得使用。

 

  3、按流量配置升降机,严控装载重量。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按施工及作业人员的流量合理设计、配置施工升降机的数量,制定控制超载的管理及考核制度。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严格控制乘载人数和载物重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保证管理制度的落实及动态控制的有效性。

 

  4、使用控制管理。施工升降机安装后须经检测、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每次加节后均应完成验收,提交验收资料,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应明确维修保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并有完整维保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流动式起重机

  1、作业环境要求。操作前必须对起重机的地耐力和坡度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作业。临近基坑的施工区域进行起重施工其基坑加固措施必须符合要求。同一工地内起重机易地施工作业须对施工区域内的地耐力和坡度重新检查和确认。

 

  2、严格操作工序。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必须配备指挥,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同时检查各类保险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发现损坏或失效须及时修复,正常后方可使用。

 

  3、防整机倾覆措施。操作人员在起吊重物时应对照起重能力参数,严禁超载。按规定可不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的小吨位设备,带载变幅时,应确认起重量。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4、严控多机抬吊。当两台流动式起重机同时作业时,须制定专项方案,经审批后实施。土建、机械施工合理分工,协同配合,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合理分配。

 

  5、严格吊装令管理,杜绝违章操作。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验收相关资料。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符合吊装条件时,下达吊装令,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三、操作人员管理要求

  1、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相关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保证现场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2、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机管员、驾驶员、指挥等相关人员应经规定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证书,完成备案手续。

 

  3、严格操作人员动态考核。严格安全操作纪律,严格执行十不吊,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土建、机械施工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及操作人员分别进行全市通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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