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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威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威海建设信息网 2009-02-09 08:41:58

威政办发〔2009〕12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市建委对《威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威政发〔2005 〕61 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威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威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防范措施

  3.2 信息报告

  3.3 先期处置

  3.4 应急响应

  3.5 应急联动

  3.6 处置程序

  3.7 应急结束

  3.8 调查与评估

  3.9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通信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修订

  6.2 预案解释

  6.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主要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工程建设及燃气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分级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l 亿元以上,或100 人以上重伤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l 亿元以下,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Ⅲ级(较大):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或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Ⅳ级(一般):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下,或10 人以下重伤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成立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建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建委、安监局、卫生局、消防支队和属地市、区政府(管委)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订全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建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修改和补充预案;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依法占用有关场地;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防范措施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2)施工企业、产权及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订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2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产权和物业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核实有关情况,报告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和市建委;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和市建委要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市政府和指挥部。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3.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控制事故进一步发展。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3.4 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启动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或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启动相关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5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维持事故现场交通和治安秩序。

  (2)抢险救灾组。市建委牵头,市安监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和供水、供热、供气单位参加,负责制订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3)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监测、防疫工作。

  (4)后勤保障组。属地市、区政府(管委)牵头,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装备的供应及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工作组。属地市、区政府(管委)牵头,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参加,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6 处置程序

  (1)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资等。

  (2)抢救伤员。及时、有序、有效地清理事故现场,搜寻、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3)监控潜在险情并及时消除,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4)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救和互救,并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5)及时切断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危害的物品,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由卫生等部门进行监测、处置。

 

  3.7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事故主要信息已经采集,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8 调查与评估

  应急结束后,指挥部和属地市、区政府(管委)要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9 信息发布

  按照《威海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1)抢险救援力量: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以该施工单位为主要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后备救援队伍;在用建筑发生的事故,以公安、消防部门和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抢险救援的主要力量。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查、设计、施工、安全、质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对事故现场做出安全性鉴定,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并指导实施。

 

  4.2 通信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数据库,全面掌握指挥部成员、应急救援力量的情况,并定期更新维护。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 次。

 

  5.2 宣传和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预防的普及教育,增强公众的预防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处置管理人员、抢险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1 次。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6.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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