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来源:无锡建设信息网 2020-02-13 17:05:05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全市各住建行业协会、相关从业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加强我市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有序组织推动复工复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防控工作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相关责任、标准和流程。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督促住建领域各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防疫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决定,将住建领域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并应用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行业管理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行企业责任包干制。全市住建领域从业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建行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明确的法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基本要求,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与建立应急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复工复业前人员的全覆盖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分类管理;达到复工复业标准,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方能复工复业;复工复业后应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做好日常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复工复业安全,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停工停产,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直到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方能复工复业。

二、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按照“通报批评”的信用考核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一) 未落实疫情防控基本要求的;

(二) 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不到位的;

(三) 未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用工申请的;

(四) 对所属人员开展排查工作不到位的;

(五) 复工复业后开展日常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的;

(六) 疫情防控应急工作机制不健全的;

(七) 其它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

三、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按照以下信用考核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一) 造成1人疫情确诊的,按照一般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二) 造成2人疫情确诊的,按照较大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三) 造成3人及以上疫情确诊的,按照重大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四、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擅自开工的;

(二) 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处置不合格便擅自复工复产的;

(三) 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及因管理混乱造成疫情发生的。

五、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把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节后复工复业检查的首要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防控到位,严格将住建领域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全市各住建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防控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行业内疫情防控工作。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1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