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为加强全区工程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办法》实施过程中,我厅陆续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的情况。为使《办法》评价指标更全面、评价标准操作性更强、评价得分更合理,经研究,我厅对《办法》的评价周期、计分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局部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于2020年3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邓焕德,联系电话:0771-2260138,电子邮箱:gxzjtjgc@163.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拟修订内容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拟修订内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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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号
序号 | 原文 | 修订后的内容 | |||
1 | 第二条 | 履职行为。 | 质量安全监理。 | ||
2 | 第五条 | 第一段末尾新增。 | 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实施。 | ||
新增第二段。 |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 ||||
3 | 第六条 | 履职行为。 | 质量安全监理。 | ||
第(二)款第一段末尾新增。 | 具体评价指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专项工作要求确定,每半年发布一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应至少提前30天向社会公开下一评价周期的评价指标。 | ||||
3 | 第六条 | 第(二)款: 现场履职行为评价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监理企业的在建监理项目对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 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的评价内容、计分办法和评价管理规定详见附件2。 |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有在建监理项目的企业,每半年至少应抽查一个项目;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原则上同一项目在半年内不重复评价。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得分按日更新,评价内容、计分办法和评价管理规定详见附件2。 企业有在建监理项目,但当地评价机构未对该企业的在建监理项目进行评价的,该企业可以主动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 | ||
4 | 第七条 | 按所有监理企业上一评价时段公布的诚信评价的平均分计分。 | 按所有监理企业实时诚信评价得分的平均分计分。 | ||
5 | 第九条 | 现场履职行为。 | 现场质量安全监理。 | ||
6 | 第十一条 | 诚信综合评价结果每半年更新一次,更新工作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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