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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建设部 2008-07-03 11:35:57
部机关各单位:

  《建设部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建设部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部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的管理,严格控制电话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列入部机关行政编制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正、副部长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二)正、副司(局)长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三)经批准设立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见附件)。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人员,凡居住在部总机覆盖范围内的,安装一部总机电话;部总机覆盖范围以外的,如安装外线电话,需报部办公厅审核批准。保密电话按有关规定办理。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原则上只安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分别按标准享受限额费用。

  第四条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规定限额、超额自付的办法。

  正、副部长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110元;

  正、副司(局)长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80元;

  经批准设立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50元。

  上述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按限额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

  第五条安装有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从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工作变动后新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单位应予收回住宅电话;如果本人愿意保留,根据国管局规定,按现行市价的60%交纳安装费,电话过户给个人,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六条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因故离开本单位,由单位收回住宅公务电话。如个人愿意保留,按现行市价的60%交纳安装费后过户给个人,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七条按规定标准核定的住宅公务电话限额费用不属于实补贴、津贴性质,不计入个人的工资总额。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人员,电话费用每二个月到部信息中心结算一次。

  第九条凡属部老干部管理并从部机关行政编制范围离休、退休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二)款级别的,电话限额费用标准和发放办法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电话费用每二个月结算一次,由部信息中心将电话费清单送部老干部局,由老干部局财务在下月发工资时代扣,并于该月十五日前交部信息中心财务。

  第十条逾期不交纳住宅公务电话费的,将按市电信局相应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建设部在京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

  1、正、副部长及相当级别领导的专职秘书、专车司机;

  2、部机关各司、局、厅、办公室主任(或综合处处长);

  3、部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厅秘书处处长、保卫处处长,人事司机关处处长;

  4、离退休干部局的生活处处长、组宣处处长、部长秘书、车队队长;

  5、机关服务中心特殊岗位电话由中心报办公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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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