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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精神,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建设部 2008-07-03 11:36: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通知强调“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项目档案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为了确保国民经济增长目标,中央加大了对重点工程和住房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新增1000亿元财政债券资金已陆续到位,全国已进入基础设施项目施工高峰期,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正在抓紧组织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和各城市建设档案馆,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国家新增1000亿元财政债券资金项目一定要建立永久性档案。要在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永久性档案的建立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在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全过程中和各个环节上,都要加强档案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安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及时将整套工程档案存入城建档案馆,使之得到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

  三、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好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收集、归档工作。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建档指导工作,并参加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确保档案的质量。各地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在此项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报建设部办公厅城建档案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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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