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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办发[1989]5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建设部 2008-07-03 11:36: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部机关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9]57号)是《档案法》实施以后,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指导当前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它对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城建档案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城建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大城建档案工作者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现已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起来。目前,以各城市城建档案馆为主体,以各基层城建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事业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截止一九八九年底,全国共有大、中、小城建档案馆299个(包括6个省级城建档案馆),馆房面积175,984.9平方米,保存各类城建档案3173912卷,专职城建档案工作人员3172名。现在全国大多数城市中,重要的城建档案都能得到妥善、安全、科学的管理,并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九八九年,全国城建档案馆共接待查阅利用档案268862人次,提供利用城建档案422944卷,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城建档案工作已经成为城市建设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但是,目前城建档案工作同城市现代化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不能充分满足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城建档案工作在发展进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第一,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工作机构尚不健全,各种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第二,城建档案馆(室)的档案接收渠道不畅,接收范围不够明确具体;第三,城建档案馆(室)在经费上还有很大困难。此外,城建档案部门还普遍存在人员编制不足,库房狭小等方面的矛盾。对于这些问题,建设部与有关部门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加以解决。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城建档案工作,更好地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提出和重申以下几点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城建档案工作是进行城市现代化管理的必要条件。根据江泽民同志:“要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列入各项规划中去”的指示精神,各级城建主管部门一定要把城建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主管业务,纳入本部门的业务工作轨道和城市建设整体工作程序,为城建档案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二、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全国城建档案工作,由国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各级城建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江泽民同志一九八七年在上海曾指出“关于城市基础设施竣工图以及地形图的完整,还是应该由建委去领导。但是我认为,档案局应该加以督促”。因此,各级城建主管部门一定要积极、主动、有效地做好对城建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在档案业务上要主动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积极争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

 

  三、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各市城建档案工作归口管理的城建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与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协商后,尽快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和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省级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的建立,对于分级管理城建档案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也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四、实行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制度是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建设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报送竣工档案所采取的一项预防性措施。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实行了这一制度。实践证明,它对于保证竣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并及时报送城建档案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城建档案部门在实施这一制度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竣工档案之后,保证金要及时退还,不得挪作他用。

 

  五、城建档案工作是在城市建设活动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服务于城市建设,是城市建设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城建主管部门应该把它作为一项主管业务,在财力、物力上予以安排。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以便能够多渠道、合理地解决城建档案部门的资金问题。

 

  六、各城市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是以城市为单位建立的专业档案馆,是城建档案资料储存、咨询和服务中心,它负责接收和保管本城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其中包括那些与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的工程档案以及城建系统口内产生和形成的重要城建档案,这些档案最终必须移交城建档案馆保管,任何单位都不得将这部分档案资料分散保存,更不能自成体系,自搞一套。至于那些与城市建设密切相关的非城建系统的有关专业部门形成的重要城建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城建档案馆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接收或征收复制件,或按现有文件规定进行收集。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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