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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2000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和开展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复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建设部 2008-07-03 11:36:09
2000年4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第18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规定,决定进行2000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并从今年起进行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

  ㈠注册条件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⒈已取得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⒉现为监理单位的在职人员,年龄65周岁以下;

  ⒊遵守《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并在实际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

  ㈡注册程序和要求

  由监理工程师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初审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进行审查。

  各地区、各部门对其申请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填写在《监理工程师注册一览表》中,并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核查,按核查通过的人员名单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岗位证书》中照片处应加盖钢印,日期处加盖红印。《岗位证书》编号为建(地区、部门简称)监工字第*号,*为六位数,其中前两位为年份(2000年简写为2K,2001年为01,依此类推),后四位为本地区、本部门同年注册的流水号:“发证日期”按建设部核查通过的日期填写。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复查工作

  ㈠复查范围

  凡是在199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均参加今年的复查。

  ㈡复查工作要求

  ⒈复查工作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原注册部门负责。因工作调动,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按新的隶属关系到注册管理部门进行复查。

  ⒉复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试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在复查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该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对不参加复查并经催后不复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其《岗位证书》自行失效。

  ⒊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在复查中,对工作期间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即为合格。

  在复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

  ⑴在监理工程中因过错造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⑵任职期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⒋复查程序

  参加复查的人员填写《注册监理工程师复查表》,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岗位证书》一起交原注册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后,各地区、各部门将复查结果(复查工作总结、复查情况统计表)送建筑管理司监理备案。

  三、2000年注册和工作的时间安排

  今年的监理工程师和复查工作从5月份开始进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请各地区、各部门于7月底前将注册材料送建筑管理司监理处;监理工程师的复查,请于8月底前将复查结果送建筑管理司监理处备案。

  请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组织开展注册和复查工作,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部署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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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