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建设局: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供热行业管理,我部于1993年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建城〖1993〗839号《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于1996年发布了建设部第51号令《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此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城市燃气、供热企业实施了资质管理。由于企业的发展和体制的变化,重新组建的一些大型燃气、供热企业尚未申请进行资质审查,同时有些企业已到换证时间而未换证。为此,我们将在近期对尚未进行资质审查和需要复查换证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换证工作,请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烯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对上述燃气、供热企业的资质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和申报表一式四份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城市燃气、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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