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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景观游览门票管理权属问题的答复

来源:建设部 2008-07-03 12:28:07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景观游览门票管理权属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加以保护。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根据以上法规文件规定,我们认为,门票是政府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利益的唯一体现,也是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重要经济来源。国家对风景名胜资源的所有权不仅表现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责任,也表现为对风景名胜区的合理利用和门票收费的权利。门票经营权的转移,不仅使政府失去了必要的保护管理资金,也使国家对风景名胜资源的所有权受到肢解,属于“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行为,不利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

  因此,我们认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景观游览门票管理权属理应归黄果树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所有。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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