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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几点说明

来源:建设部 2008-07-03 12:28:0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你局标准化司(1999) 质技监标便字第036号函及由你司转来的国家旅游局旅计财发(1999)168号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建设部“三定方案”,我们对有关意见作了认真研究,现就《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编制过程。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立项是经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批准,自1989年开始由五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厅参加的国标编制工作,历经十年,完成了相关调研报告约50万字和大量图纸,在编制组全体成员共同努力下,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帮助下,经过反复修改(前后20余稿),广泛听取意见(范围面向全国各相关单位,其中包括旅游局),并在六个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践中试行检验。在送审稿审查会上,得到了领导与专家的首肯,获得“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评价。规范编制组的法定程序业已基本完成,亟待会签后公布。全国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单位与建设管理部门跷首以待,盼望本规范尽早公布实施。

  二、关于适用范围。我国风景名胜区有数千年的发展历史,随着时代和地域的变化,形成了丰富多样的分类特性及其多种称谓,条文正文是经多方逐字推敲确定的,不宜轻易变动。作为国家工程技术标准,需要在条文说明中,对“各类风景名胜区”作出解释和界定。但是,不同专业人员对同一个词汇的理解仍难免存在一定的差异,若“条文说明书”中有某些用词会引起某种误解,规范编制组可作适当调整。海外国家公园仅有100多年的历史, 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因而,各国、各地区对自己的“国家公园”的规定也处在大同小异的发展之中。在当代的中外交流中,只有风景名胜区与国家公园最为相似。改革开放以来,建设部门与海外国家公园有着最早的、多方面的联系,在广泛和长期的业务交流中相互取长补短,也丰富了海外的国家公园和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活动内容,因而使用“National Park是可行的。

  三、关于风景资源评价。风景评价在我国已有几千年历史,随着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在六十年代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已开始使用风景资源评价的方法,八十年代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评价体系,并为许多相邻行业直接引用,九十年代初编制组已将风景资源评价方法推向社会试用,并广泛征询意见,1995年此稿已基本定型。而“旅游资源分类与评价”标准项目是1998年才开始编制的,它吸收了相关技术成果,却没有征询相关技术部门的意见,因而没有理由提出让本规范服从尚未出台的旅游规范。

  对风景资源进行科学、客观地评价,是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基本内容,风景资源的价值决定着风景名胜区的级别、规划性质、布局和相关设施的配置,以此作为国家对其进行建设和保护的依据,并不是对旅游设施的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职能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实施统一管理,风景资源理应纳入统一规划,统一评价,统一管理。

  四、关于旅游设施规划。旅行游览(旅游)设施是我国风景名胜区两千多年以来(自先秦始)就有的内容,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明文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包括旅行游览设施等内容。“旅游”一词是80年代才由“旅行游览”简化而来,并非是旅游部门的专用名词。旅游设施规划是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六十年代以来,所有风景区规划都作此项内容,因此列入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不争的事实。

  五、关于标准性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属国家计委《1989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中第一项内容。建设部与国家风景名胜区专家委员会专家认定,《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作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是有依据的,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

  六、关于旅游局是否实际参与本规范编制工作。1989年10月15日, 建设部以(89)建标技字第28号文和90年1月12日以(90)建城景字第3号文致函国家旅游局,原资源开发司的同志作方国家旅游局的代表,正式参加本规范编制组。十年来,在编制组成立、规范起草、征求意见和送审过程中,全程参加了有关会议和规范的研讨,并对规范条文提出过具体意见,是本规范编制组的合格成员,双方在“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的编制中,也有过密切合作。到目前为止,我规范组尚未正式收到国家旅游局不作为参编单位的任何正式文件。

  我们将积极协助你司做好该标准发布前的准备工作,使其尽早发布。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建设部标准额定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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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