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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意见的函》的通知

来源:建设部 2008-07-03 12:44:59
各省、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根据国家旅游局目前在全国范围开展旅游区(点)等级划分与评定申报工作的情况,现将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意见的函”转发给你们。

  由于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涉及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院的管理,与现行管理体制发生矛盾,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都有不同意见,因此,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风景名胜区、 动物园、 植物园等单位暂不参与旅游区(点)的申报定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级风景名胜管理局、各城市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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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